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一部针对性骚扰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被提交讨论。多名代表委员提出应该完善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法律。在这份专家建议稿中,首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问题上要承担责任。
性骚扰案一半以上原告败诉
记者了解到,这份建议稿是对20名女性性骚扰受害者,及部分受害者的同事、亲属、律师、法官访谈调研基础上产生的。2005年我国修改了《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把“性骚扰”写进了法律,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这20例性骚扰案件中,一半以上都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今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联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草拟了《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今年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清林、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将这个建议作为议案及提案,提交到了两会讨论。
专家建议稿中,对受害者取证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减轻了受害者的取证难度。在证据收集方面,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主动依职权搜集证据”。
在证据采用方面,建议“对于受害人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如果只在形式或来源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就不应将其视为非法证据”。
“骚扰者受害者同时被处理了”
据专家建议稿执笔人、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唐灿介绍,职场是性骚扰的高发区。
唐灿举例说,在一起严重的性骚扰案例中,骚扰者被单位开除,但单位对被骚扰的女性没做任何抚慰工作,被害人被单位、警方一次一次叫去做质询、做证人,这些都完成后,就不再有人关心她了。从此以后,被害人在单位不能获得转正,单位对她不利的舆论非常多,领导对此置之不理。两年后,这名女子选择了辞职。
“受害人对我说:我在单位里,就是一个作证的工具,而不是一个受害人。她对事件结果的看法是:不是骚扰者一个人被处理,而是骚扰者、受害者同时被处理了。”
唐灿认为,某些单位在处罚骚扰者的同时,还表现出对受害者在道德、精神上的歧视和责备。
调查显示,一些在初期仅仅是轻微骚扰的行为,因为缺乏必要的和公正的投诉、处理制度,最终发展成严重的性骚扰,导致恶劣后果。在多起对性骚扰被害人实施报复的案例中,骚扰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动用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社会资源、权力资源,对敢于声张的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
建议单位赔受害人6个月工资
本次专家建议稿组织者之一、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主任陈本建认为,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责任的方式,可适当降低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的可能性。
专家建议稿中,首次对用人单位的责任提出了规定:“劳动者在求职或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证明自己采取了预防和制止措施,才可免责。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职责,致使性骚扰事件发生,应向受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建议稿甚至将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定为不低于受害人月工资收入的6倍。
建议稿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受害人遭遇的补救责任,如“受害人因拒绝性骚扰被调岗、调换工作地点、降低待遇、降级、撤职等的,用人单位应予以纠正。因拒绝性骚扰而被解雇、开除、辞退或被迫辞职的,受害人要求复职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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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近三成女性有过“被迫”身体接触北京市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超过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8%的人曾被他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骚扰。
定义什么是性骚扰
此次建议稿制订过程中,专家建议从两方面对性骚扰进行定义。
1.一般定义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
2.职场性骚扰特有定义雇主或者上级对劳动者、求职者实施性骚扰,并以此作为劳动关系成立、存续、变更、岗位分配、报酬、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惩等条件的,以及任何人在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其实施性骚扰,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环境的,均应被视做职场性骚扰。
案例女模特诉某美院
2005年8月,北京某美院一名女性头像模特对一名男学生和美术学院提起性骚扰之诉,朝阳法院受理了此案。女模特起诉称,这名男学生在教室单独为她作画时实施了不轨举动,美术学院没有尽到预防和制止的职责,违反了不得单独作画的规定。女模特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后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下,双方和解,原告同意撤诉。
借鉴国外怎么做
在美国,相关法律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一旦公司发生了性骚扰案件,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的无伤害的环境。(记者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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