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一审被判无期’之所以引来社会一片质疑,问题根源就在于刑法中‘酌定情节’存在缺陷。”今天(3月16日),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表示,刑法中“酌定情节”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中几近空白,直接影响到了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他这次提交的议案,内容就是建议修改刑法,将“酌定情节”全面法定化。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轻判或重判的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像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对象、时间、损害后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要素,不仅常常会影响刑罚的轻重、有无,在一定的情况下甚至能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决定性影响。然而,这些要素在刑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
陈忠林认为,由于上述“酌定情节”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司法人员个人是否考虑这些情节的迥异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破坏了法治的统一,不利于维护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同时也为少数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滋生腐败提供了可能的土壤,严重违背了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
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为例,陈忠林认为,此案的“酌定情节”就在于如果这事让其他人碰到,必然会有和许霆相同的行为,属于“人之常情”。但正由于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对“酌定情节”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明文规定,一审法院即根据刑法第264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以致于在全国引起了一片质疑之声。
因此,陈忠林在议案中认为,应该在刑法第13条中增加一款,具体内容为:“主观上出于有利于社会的动机,客观上产生有利于社会的结果,并且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的行为,即使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记者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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