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她建议将原《刑法》第258条修改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除以下情形外,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被拐骗的妇女;2、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3月10日《新闻晨报》)
“包二奶”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但如果为了严惩这种行为,而将“包二奶”的危害扩大化,等同于“重婚”,并采取刑事处罚,恐怕未必有现实意义。因为毕竟“包二奶”的行为当中,并非完全都是钱色交易,里面也可能存在着真情实感的一面,有些可能是因为屡屡离婚不成而去“包二奶”,还有一些,则是一失足干出了傻事,但为了对女方负责,不得不长期包养。另外,一些“包二奶”者是对两个家庭都负责,其社会危害并不是大到必须要刑法来处罚的地步,还有些包养,也不过是一年去几次而已。如果硬要将“包二奶”者绳之以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这对合法的妻子以及“包二奶”者的子女来说,也未必是一种补偿,甚至可能是另外一种伤害。
就“包二奶”的行为而言,最大的受害者是具有合法地位的妻子,那么,法律首先要考虑到该如何安抚受害者。笔者以为,最好的举措应该是加大经济补偿,之所以应该加大经济补偿,是因为“包二奶”者是有过错的一方。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并没有“包二奶”就应该“净身出户”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不法行为时,才可以剥夺对方的财产权。而夫妻一方有第三者的情况并不在此范围之内。目前具有合法地位的妻子在丈夫“包二奶”后,主要的经济补偿来自于“精神赔偿”,这样的规定是难以起到保障受害者的作用,同时,也难以对“包二奶”者起到警示和遏制作用。
笔者以为,修改《刑法》不如修改《婚姻法》,如果在《婚姻法》中加入有“包二奶”过错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无法享受家庭的财产平等拥有权,或者是只能拥有极少的家庭财产。换言之,一旦“包二奶”被妻子发现,就有可能“净身出户”,那么,这样的规定不仅能对具有合法地位的妻子起到抚慰的作用,同时,也能让“包二奶”者有后顾之忧。有些“包二奶”者可能并不害怕两年的有期徒刑,有钱有权者,在监狱里想想办法,弄个保外就医,也绝非难事,但他们肯定害怕自己变成穷光蛋。
如果不方便修改《婚姻法》,那么也有必要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包二奶”的行为也属“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不法行为”之列。毕竟,“包二奶”的费用其实都可以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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