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推动"包二奶"入罪 是迷信刑罚万能的表现
2008年03月11日 10:55 来源:华龙网—时代信报 发表评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追究“包二奶”的人的刑事责任。(《新闻晨报》3月10日)
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是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是非对错难以分清的领域,法律介入婚姻家庭问题应当保持谨慎与谦抑,法律可以为婚姻家庭中的人权利保障提供一定的保护,但不可过多介入其中的事务,特别是刑罚更不宜过多介入,如果道德本身能解决或者用缓和的民事法律手段能解决,就不能动用刑罚手段。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刑法设置了“重婚罪”,这种设置是必要的,因为在有配偶的人婚姻登记机关公开重复登记结婚和在公开场所与他人以夫妻之称,从根本上造成对社会的婚姻秩序的破坏,违背了社会最低的道德底线,有必要用刑罚来介入。
但是,“包二奶”毕竟与这种“重婚罪”不同,这种建立的关系是一种相对隐秘的两性关系,“二奶”的妻子身份不敢公开也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家庭的损害并没有如果公开的重婚行为那么严重,也不能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产生根本性的颠覆。这种隐秘的关系,是一种两情相悦的关系,对社会、他人并无破坏与妨碍,对家庭的影响也比较小。因此,“包二奶”只要没有达到重婚罪的标准,本质仍然还是道德问题,不宜处以刑罚。(杨涛)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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