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到提款机去取款,却意外发现里面已经有了一张卡。他尝试着从共有10万余元的卡内取出了5000元,然后回家,再没取过。不想20多天后他拿着自己的卡去取款时,却被警察当场抓走。昨天上午,他站在了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检察机关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他叫尹光雄,是一名在火车站经营货运档口的经营业主,他的律师说,“他比许霆还冤”。
检察机关:取款逃离现场已构成盗窃罪
据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10月24日下午1时左右,尹光雄在广州市站南路交通银行白马支行内,趁受害人叶某某使用银行卡从柜员机提款后将银行卡遗留在柜员机内之机,继续使用该银行卡,提走了卡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携款逃离现场。去年11月18日尹光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回受害人的银行卡。检察机关认为,尹光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尹光雄:取得失主原谅不认自己有罪
对此,尹光雄表示,除取了5000块钱之外,他一直没有再用过捡到的这张卡。18日那天,他再次到同一银行用自己的卡去取钱,两个警察叫住他带到派出所,问他是不是捡到过卡,他就把当时的情况告诉了警察。同时,他还马上打电话让老婆把放在家里的银行卡送回给派出所,并表示身上有钱,可以直接退回失主,愿意支付一些罚款。他同时承认当时卡是自己是捡来的,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就把钱拿回了家。而且在今年2月22日,他把钱还给了失主,并且已经得到了失主的原谅。因此,他不承认自己有罪。
辩护律师:失卡当时无主取款类似拾遗
尹光雄的辩护律师范晓华认为,失主取款后离开并将卡遗忘在柜员机里,使柜员机出款处处于取款界面,处于失去持卡人及银行控制的“无主状态”。此时柜员机出的款符合“遗忘物”的性质。尹光雄输入取款数字的行为与弯腰伸手捡起他人丢在地上的遗忘物的“弯腰”等行为相似。因此,尹光雄主客观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仅仅是普通的民事行为,而不具备盗窃罪的特征。
“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并输入密码后的失控状态下,任何人均可以随时完成‘查询余额’‘银行转账’‘修改密码’等功能,据失主自述,其卡中余额有十多万元,尹光雄如果意识到柜员机上有他人的信用卡,完全可以通过查询余额看到卡中款项,可以通过修改密码进一步提取现金,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将全部款项转出,但是尹光雄并没有进行任一操作。可见,尹光雄在操作时显然没有意识到柜员机中有他人的卡,因此不具备犯罪故意!”范晓华如是说。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鲁钇山、王琼、黄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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