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应提高量刑标准
2008年03月04日 10:3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代表建议修改《刑法》第395条———
“官员即便有上千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按照目前《刑法》最高也只能判处5年徒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昨天,参加全国人代会的重庆律师代表韩德云建议,修改《刑法》第395条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
按现行《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韩德云代表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只有5年,不仅宽大过度,而且较之贪污、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更有失公平,背离了设立该罪的初衷。
韩德云建议,在目前未实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将该罪的最高刑罚确定为无期徒刑,并就具体的财产数额和法定刑幅度,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刘砥砺)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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