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原副监狱长、工会主席韦秀良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韦秀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韦秀良,1958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于1992年5月至2002年5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副监狱长,主管生产、安全,矿山对外发包、排水、用电等工作,2002年5月改任中渡监狱工会主席、副调研员。
2000年初,已在中渡监狱承包洗尾矿的张书林找到赖志、梁德芳,要合伙承包中渡监狱二监区部分矿区。三人经商量,由张书林出面找中渡监狱的领导。之后,张书林分别找了当时二监区长蓝桂湘(已判刑)和监狱主管领导韦秀良,经磋商,蓝桂湘向监狱报送了承包协议,而韦秀良则代表监狱在承包协议头上签字同意。2000年7月20日,蓝桂湘代表监狱二监区与张书林在韦秀良已签字的该承包协议的落款处正式签字,承包期为二年。为感谢韦秀良,张书林、赖志、梁德芳筹了人民币五万元,并约韦秀良到张书林家把五万元送给韦秀良。之后为能申请延包几个月,张书林又找到韦秀良帮忙。2002年9月的一天,韦秀良以女儿读书用钱困难为由,向张书林求助,张书林便让赖志把人民币一万元送给了韦秀良。
1999年未2000年初,吴寿忠、宋旺生、蒙世平合伙承包开采中渡监狱鼎锅弄矿区,并签定了协议,承包期从1999年12月30日至2002年12月30日。此后,在韦秀良的帮助下,蒙世平与中渡镇企业办于2000年4月14日签订了承包鼎锅弄矿区有关堆放采矿废泥的补充协议。韦秀良则以其建房用钱困难为由,要求吴寿忠帮忙解决。后宋旺生、蒙世平、吴寿忠三人共送了三万元给韦秀良。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韦秀良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韦秀良不服,提出上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韦秀良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担任国家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副监狱长、工会主席、副调研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四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作者:杨红 成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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