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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靠什么摆脱“家丁”角色

2008年02月27日 14:53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发表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2月25日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2月26日《华商报》)

  毫无疑问,就是没有这些条例,保安同样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那些权力,绝大多数保安在经公安部门培训阶段就深知这样的权责界限。

  问题在于,现实中的一些保安常常扮演着一些单位的“家丁”角色,冲在违法乃至犯法的前面。一旦东窗事发,保安又往往被迫充当倒霉的“替罪羊”角色,轻者被开除辞退,重者锒铛入狱。

  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是“家丁”还是“替罪羊”,绝大多数时候并非保安主观上有意为之。保安并非天生就“作恶多端”,他们的行为举动更多地来自于背后用工单位的强力驱赶。之所以称之为强力,是因为用工单位死死攥着他们饭碗的“命门”,而这个饭碗的保障性往往仅仅取决于负责人的一句话或者一个闪念,这也是保安整个行业的真正软肋所在。

  不错,新条例中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但在现实当中,对许多用工单位来讲,找个碴裁个人还不是什么难事,几乎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和增加太大的成本。

  保安如果既要遵守法规,又不至于丢掉饭碗,出台法规加强保障是必要的。不过,大量现实事例表明,保安单靠自己的单打独斗,就是躲过了初一,也难熬过十五。对保安职业行为的界定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赋予他们捍卫自己职业的抗辩权,甚至可以考虑提高用工单位违规辞退保安的成本费用。只有当保安不受用工单位的违法唆使,真正挺直腰杆走向职业化,这个群体才有可能真正走出“家丁”和“替罪羊”的悲剧角色。(禾刀)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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