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3岁的小明(化名)私自在苏宁电器花2600元买了一台MP4,其母宋女士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苏宁电器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苏宁电器返给小明2600元的MP4价款。
2007年4月30日,小明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到苏宁电器青塔店购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当时小明13岁。此后,当小明将MP4送往苏宁电器维修时宋女士才知道此事。宋女士急忙带儿子到苏宁电器协商解决退货的事,但遭到拒绝。
宋女士认为,苏宁电器作为知名的电器销售商不仅不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本着诚信的态度面对消费者,甚至不顾道义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获利目的,这种行为令人难以容忍,所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要求苏宁电器退还2600元的MP4款,并公开道歉。
苏宁电器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宋女士以小明为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小明的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小明在购买MP4时,年仅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小明所购MP4价值来看,属数额较大,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而小明在购买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认,故小明购买行为应为无效,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法院对小明要求返还2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小明亦应当将所购MP4返还给苏宁公司。关于原告请求撤销合同及赔礼道歉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苏宁公司所持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小明与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苏宁电器公司返还小明价款2600元;小明将其购买的MP4返还给苏宁电器公司;小明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作者: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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