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取这么多钱是因为机器出错帮银行保管,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希望有一个仁慈的审判”!昨日上午,全国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中院重审。许霆在开始语出惊人地表示他是在帮银行保管钱,而不是盗窃后,又要求法院对其轻判。许父亲则表态如果法院判刑10年以上,他肯定不会还钱给银行。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仍然以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提起公诉。而被告许霆的两名辩护律师也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许霆从存在故障的ATM中恶意取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可算为不当得利。
现场 国内数十媒体排队进场旁听
案件原定于9点半开庭,但从7点半开始就有全国数十家各大媒体的记者在法院办证门口排队,人龙一直堵住办证大厅的入口。
手机首次全部被没收
史无前例的是,所有进去的旁听人员手机全部被没收,统一由法院保管,直到闭庭之后才发还。法院对此的解释是担心通讯工具影响法庭正常审理,但有知情人士透露,法院是担心记者们利用手机把庭审的情况录下向外传播,“毕竟法院在此案中所承受的压力太大”!
许霆之父差点没位子坐
8点30分,广州中院仅80个座位的二法庭坐无虚席,甚至因在门口被记者围堵采访耽误了时间的许霆父亲许彩亮都没有位置,接着便见到好几排的旁听人员被法院人士陆续请出庭外,给记者和许父腾出位置。时报记者随后了解到,这些人可能是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人,因对本案高度关注,很早就过来占了位置,但法院见到太多的媒体记者进不来,只好让他们到28楼通过视频来观看现场。
在正式开庭时,记者注意到此案再次创下一个记录:由刑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公诉人由三名检察官组成。对于一个情节比较简单,且只有一个被告人的盗窃案,排出如此的阵容,这在广州审判史上还没有。
两大疑点 只是想帮银行保管钱?
“我不是偷钱,我只是想帮银行保管钱”!一出庭回答检察官的询问,许霆就语出惊人,并在其后多次强调这一说法。之前,包括公检法三家及其律师和家属都认同的一点是,许霆当时确实是基于贪念将钱取走逃回老家。因此,许霆的这一新的态度立即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视。
按照他的说法,当时他发现ATM机坏了,便想替银行把机子里面的钱取光,替银行保管,先取了4万,后来又回宿舍拿了胶袋连续取,开始都是每次取1000元,最后几笔都是每次取2000元,直到与他一起的郭安山(取了19000余元,被天河法院以盗窃罪判刑1年)突然说“有人”来了先跑离银行,许霆这才跟着离开。
但许霆的这一新说法遭到检察官和法官的强烈质疑,“你说你是替银行保管,那第二天上班为何没有向单位汇报,为何没有告知银行或者报案?
一系列疑问抛向许霆,他犹豫了好一会,解释称当时本想还,后来一起取钱的郭安山说“不是偷的,不是抢的,怕个啥,不用主动还,等银行找上门再说”。于是,他便没有还。
“但是你第三天为何又突然离开广州,且未领工资,未办离职手续?”公诉人追问。
许霆没有正面问答这个问题,而是称“其实我取钱的第二天晚上就想走了,我一个人在广州挺害怕的”。
是自首还是被抓? 昨日庭审的另一个亮点是许霆是否有自首情节?这在之前的审理的判决中从未提过。
许霆在接受律师问话时表示,他于2007年5月22日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落网,当时是主动向警方自首的。“我看到有警察在场,便走过去说了我的名字,那个警察愣了一下让我走,走了几步后又突然叫住:‘你说什么,你叫许霆?’我说是之后,那边警察便将我带走了。”
而公诉人则称许霆不是自动投案,不是自首,并出示了许当时在公安侦查阶段和第一次受审时的问话笔录,均说明他当时在火车站被警察盘查身份证时,被警方抓获,而不是自动投案。“你为何说法前后矛盾,为何在公诉阶段这样说,现在又这样说”,公诉人质问。
“我也不知道,当时只是在想早点被抓,早点坐牢,早点出来结婚”!许霆回答。
“还缺一个被告:柜员机”
许霆的辩护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广州中院将择日宣判
在昨日的庭审中,用真名银行卡恶意取款是否秘密地窃取,柜员机算不算金融机构成为两大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对此展开激烈的辩论。法院宣布将另期宣判,记者了解到,在宣判时广州中院将专门举行一个通报会,但具体日期目前没有确定。
“在社会舆论、法学界对此争论不休,而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表态的情况下,此案的最终判决将对此类新型案件起到指导作用”!一位前来旁听的徐律师对记者说。
在接近中午一点钟的时候,庭审接近尾声。与之前媒体所报道的一样,律师和许霆本人所持的观点与检察院的意见相差甚远,坚持许是无罪的,只能承担民事责任。
而许的一名辩护律师杨某更是以一种沉重的语气说:“今天出庭的我觉得还差一个被告,那就是柜员机,我国历史上有审西瓜的,有审牛的,为何不将柜员机‘请’出来,好好看看,分析分析,看看这里面倒底发生了什么?
“我想问,柜员机你知罪吗?你是不是魔鬼”!这一激烈话语被法官打断后,杨律师认为,此案中许霆的危害性到底多大,相信社会公众都能看出来,而我们在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是否都应该认定其有罪呢?
公诉人则针对性地总结说,许的遭遇,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遇到,每一个人都会碰到这样那样的诱惑,这时,就需要我们有一颗从善的心。“不义之财不可取”!此案其实也是在告诫我们,别人的东西不能拿,即使是无人看管的也不行!这就是本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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