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必要
“民间劳工维权组织的存在,是对政府法规及行政执行层面的必要并有益的补充。”
虽然生存艰难,但这些维权组织的负责人们,无人轻言放弃。
曾飞洋认为,民间劳工维权组织的存在,是对政府法规及行政执行层面的必要并有益的补充。
他认为,从行政层面上来说,政府在立法、制定劳动标准等方面,已经做得很好,需要加强的是在劳动监察方面,也就是维护民工的既有权力。而民间劳工维权组织在这方面的维权普法方面是成功的。
前年底,来自湖北襄樊的24岁小伙子杨勇想辞工,但老板不给工钱。杨勇找到景祥,开始了他第一个维权官司。
在官司赢了后,他又开始找工作,发现这些小厂都不给工人签合同,加班费都比规定的要低,一连换了四个厂都这样,他开始了“王海打假”式的诉讼,一个个告这些工厂。
“5场官司大多数赢了,也有和解的,一共赔了我近2万元。”杨勇有点得意,因为这差不多相当于他一年工资的两倍了。
“如果每个民工都有了像杨勇这样的法律知识,还会有企业主不签劳动合同,不给加班费吗?”给杨勇提供法律指导的景祥说。
“我们掌握了基层的服务网络,与普通打工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曾飞洋介绍,在他的机构里,7名工作人员有5名是工伤者,他们到定点医院去探访工伤者,往往能起到现身说法的作用。
在深圳市第二医院的骨科,来自宁夏固原的20岁工伤者小彭,在一家塑料厂打工时被机器夹伤,手指与腕骨多处骨折。由于没有合同,也不懂法,根本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取得了维权组织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与联系方式后,小彭很高兴,“有什么要帮忙的我一定去找你们。”
“这些NGO在一些方面的作为,反而比工会与劳动部门大。”中山大学政务学院郭巍青教授认为,政府在面对劳资纠纷时,通常有三种手段,一是管制,如制定最低工资,二是提供福利,三是组织创新。“福利提供的越好,管制可以越小,而有效的组织,可以降低福利的成本。”郭巍青认为,在中国,政府管理部门与工人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隔阂,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问题,政府丢给了企业与农民工自身,由于工人缺乏清楚的利益表达,所以在广意上有利于资方。民间劳工维权组织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的能力,所以当然有必要存在。
“我们一个月要解决100个求助,其实就是给政府门口减少了100个人。其实是便于政府管理。”景祥介绍,他通过帮助农民工维权,至少制止了6起要去北京上访的案例。
工会“收编”?
深圳市总工会拟在各街道成立工会维权服务中心,计划把“这帮人”纳入,让他们作为律师助理进行维权工作。
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能将“公民代理人”这一职业维权群体等同于“黑律师”、“土律师”,一味“打压”不是办法。与其把“公民代理人”职业维权群体推向对立面,不如采取一定程序把他们“收编”在工会等部门。
曾飞洋也表示,希望得到工会等部门的指导,也很愿意接受工会的领导,加强对民间劳工维权组织的监督。
事实上,深圳工会已经开始做相关工作。
2007年10月19日,深圳市总工会召集张治儒等维权机构在内的16个“公民代理”座谈。在此之前,深圳总工会法律部张友泉部长也曾到张治儒的办公地点来实地察看。会议透露,在一项初步计划中,深圳市总工会拟在各街道成立工会维权服务中心,计划把“这帮人”纳入,初定60人的名额,让他们作为律师助理进行维权工作。
对此,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表示,工会的确在这方面已经进行调研,而且从今年九月份就开始了。目前已经广泛接触了这些团体。“我们觉得积极地和他们沟通,把他们纳入到工会这种有序维权的体系当中去,这个探索是应该进行的。”
但他同时表示,这些民间组织本身的人员素质等情况良莠不齐,“所以这个过程,工会要做大量工作,难度也很大。”
曾飞洋称,“在微观方面,政府部门与普通劳动者的沟通往往不够。这点我们正相反,所以如果能结合起来最好。满足工人日益增长的各种就业、生活的需求,我们与他们的目标一致。”
对于黄庆南的受伤,工会也批下了1万5的慰问金。“但具体的合作事宜,还没有与我们有过联系。”黄庆南称。
与曾飞洋、黄庆南的观点相反,刘开明不认同工会“招安”的模式,他认为应该多给民间组织空间,不能太苛求,而政府最应做的是创造一个法制的环境,而不是使好不容易自发形成的公民社会的力量被收编。
张治儒也称,不认同完全受制于工会或政府,“这会丢失民间劳工维权组织的独立性,最好工会与民间劳工维权组织是一种发包与承包的关系。”
由于黄案的影响,不少维权组织已经停止了维权讲座宣传。“兔死狐悲,我们也在观望。”景祥说。虽然如此,景祥还是很乐观,“我们在夹缝中生存,可盘古开天地不也是先开了一条缝吗!”(记者 徐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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