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法制日报》曾刊发了有关香港“艳照门”的评论,从宏观的监管体系角度进行了评述,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网络色情监管仍然任重道远,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还要多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治理网络色情方面已经积累的经验并反思弥补我们的不足。
首先,可以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制定相对完备的法律采取以法治网、分级管理的做法,加强网络监管的严肃性和合理性。为了规范网络色情暴力,美国政府1996年曾经颁布《通信严肃法》,规定通过网络发布猥亵资料或不良信息给未成年人的将可能被处两万五千美元罚款和两年监禁。此法虽然因为“主要条款侵犯公民言论自由”受到起诉并被最高法院判定违宪,但美国政府并没有放弃通过立法方式来治理网络色情暴力。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的浏览内容。这种通过法律分类管理的做法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暴力的侵害,也可以为解决我国目前类似“夫妻看黄碟”是否违法之类法律与现实的冲突问题提供了借鉴。
同时,美国早期制定的《隐私权法》(1974年)和《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法》(1986),以及联邦和诸多州相继制定的《电脑犯罪法》等法律也为治理网络不良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以法治网的做法比起采取发文件,搞“运动”等做法更有刚性和威慑力,也更能治本。
其次,通过对用户和终端的管理,实现“上游”和“下游”同时治理的效果。我们在治理网络的过程中通常采取堵住“源头”,即不良信息发布者的做法,而对于不良信息浏览的终端用户和终端服务提供者缺少规范。由于网络传播存在传受界限比较模糊的特点,在很多时候接受者同时也就是传播者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往往治标不治本。而加拿大2001年曾通过一项规定,在网上浏览儿童色情也被视为犯罪,最多可被判5年监禁。英国也在去年计划通过一项新法规,惩罚在互联网上浏览或下载色情暴力图片者,拥有极端色情暴力行为图片者可能被判3年监禁。这种通过治理色情暴力信息使用者的办法来规范网络不良信息的行为,虽然有些“矫枉过正”的嫌疑,但是,对于治理那些“极端色情暴力”的信息,不失为一种借鉴。
最后,由于网络色情和暴力传播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必须在处罚上加大力度。惟有如此,才能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如德国最高法庭2001年曾宣布,利用网络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的将可能面临15年的监禁。这种“严刑峻法”的做法必然会对违法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力,从而使其在严厉的惩罚面前“望而却步”而不是“铤而走险”。(陆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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