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背景 春节前后,互联网上流传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名女艺人艳照,多名香港网民因此被捕,罪名是“发布淫秽物品”。香港警方表示,无论是发布此类照片,还是在互联网上转载照片均属违法。
但内地情况却不同,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就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小笋:“艳照门”事件最近正在网上网下闹得沸沸扬扬,而且,已有多名香港网民因此被捕,据媒体报道,罪名是“发布淫秽物品”。
猫粉:法豆正在香港研习网络法,给我们介绍一下香港这方面的法律吧。香港的“发布淫秽物品”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法豆:据我所知,香港的法律中,没有“淫秽”的概念,只有“淫亵”和“不雅”的概念,而且“淫亵”和“不雅”也是不同的。根据香港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信息内容被分为三级:第一级指“既非淫亵也非不雅”的物品,可任意传播;第二级指“不雅”的物品,这类物品禁止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发布,也不得公开展示;第三级指“淫亵”的物品,如果属于这类物品,则彻底禁止公开传播。
小笋:什么是“淫亵”或“不雅”?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法豆:《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诸如露到什么程度、包含什么动作的图片是二级或三级的,而只是在一个题为“审裁处指引”的条文中,规定了作为司法机构的“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在确定物品类别时,应考虑: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物品或事物整体上的显著效果;发布的对象;公开展示的处所和可能的对象等方面的因素。同时,这部条例花了大量篇幅规定了“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的建立规则和审裁程序。换句话说,强调通过司法裁决来判断“淫”与“不淫”,进而予以分别的法律处理。
小笋:所以说,这个法律的重心在于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强调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
法豆:是的。
猫粉:刚出来的消息是,5张较早时在网上流传的照片13日被“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暂定评级,5张照片中只有2张被评为淫亵物品。
小笋:此次艳照事件涉及的都是明星。如果是一般人,应该不会引起这么大的风波。
法豆:我个人认为,不管照片中的人是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当秉持相同的标准。选择性执法必然对民众的法治信念产生伤害。选择性执法并非都是执法机关的错。有时候,是因为客观上的执法成本太大、执法力量不足、法律本身所订标准过高、不切合实际等原因。但是,即使是客观原因造成的选择性执法,被处罚的人也总是会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抱怨。所以,应尽量减少选择性执法发生的几率。
小笋:按内地法律,浏览艳照也是犯法,而香港却没有这么规定,是不是后者在这方面更宽松一些?
法豆:我不认为香港更为宽松。香港法律通过分级制度、完善的程序规则,对与性相关的信息内容进行管制,尽管在实体上没有明确地说明诸如露到哪一步才算淫亵,却从程序方面较高程度地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对于网络上传播的淫秽信息而言,一概禁绝不但非常困难,而且还可能造成大量的选择性执法,因此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精细设计,绝不可大而化之地简单规定。内地的一些规章中,规定浏览到淫秽内容的信息也属于违法,这种规则表面上似乎有助于维护社会道德风气,但事实上是非常难以执行的,标准过高的法律,必然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出现。
猫粉:公开发布和私下传递是否都属于传播?
法豆:当然都属于传播。不过,在香港法律中,使用的是“公开展示”和“发布”两个概念,并且有具体的情形规定。个人之间私下传播,显然不属于这些情形。但是,不属于这些情形,只意味着不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合法的——个人的行为仍然需要符合有关隐私权、名誉权、青少年保护等方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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