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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敢于开枪"不等于一枪毙命

2008年02月14日 17:13 来源:红网 发表评论

  12日,广州白云区警方民警在抓捕一名盗窃嫌疑人时,嫌疑人用自制火药霰弹手枪击伤一民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嫌疑人击毙。(2月13日《广州日报》)

  两年前,在广州市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就明确表态,支持并且鼓励公安干警“敢于开枪”。此后,有关警察“果断开枪”的新闻不断在羊城的媒体上纷纷亮相,令人目不暇接。且不论“敢于开枪”是不是符合法律的本质和内涵,“敢于开枪”不等于一枪毙命甚至草菅人命却是显而易见的。

  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当对方危及警察生命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警察可以动用武器。《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对此又作了规定,警察判明有十五类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应该说,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对警察在什么情况下面对着什么样的行为使用武器,都有着严格的、详尽的、具体的规定,而且只能是被动的、被迫的、受到一系列条件限制的。法律的这种规定,既是防止警察滥用枪支滥杀无辜,更是彰显刑罚相关精神。

  警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动用武器,首先必须清楚动用武器的目的是什么。其唯一目的就是解除对方危害、控制对方能力、中止对方犯罪,而不是从身体上消灭他们。这样,警察在动用武器的时候,打击的部位应该是非致命的地方,比如大腿,比如胳膊,比如腹部,尽量避免心脏和脑袋。而现在,恰恰相反,警察不动用枪支则已,一动用枪支则往往置人于死地。本案是这样,医学副教授尹方明的死也是这样。如果不是警察枪法欠缺,担心打不准大腿和胳膊的话,他们这样做的指导思想,就值得深究。一是特权意识作祟,二是不用担心法律追究,三是有上级领导撑腰,四是泄愤心理作怪。

  从1892年世界上第一支警察部队组建伊始,“限制使用武力”就成为警察原则之一。尽管现在西方警察已经武装到了牙齿,但“最小动用武力论”仍然是警察学最基本的原理。这也是警察和军人最大的区别,警察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能开枪。如果非要开枪不可的话,也不能够随便一枪毙命。犯罪嫌疑人即使罪不容留,也要交给法院去审理。剥夺一个罪犯生命权力的,只有最高法院。(王清)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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