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在深圳火车站丢了6000元。对于被蟊贼“关怀”过的朋友,我一般只送四个字安慰:“节哀顺便”。丢了钱物,不要生气上火,丢东西已经是损失,生气上火也是损失,不上火是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有力措施;丢了钱物,如果数额不是太大,丢的时间、地点又不是很清晰、很明确,我建议也不要麻烦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为人民”这是没错的,但是人民警察比较忙也是经常的。
孟委员丢了6000元,数额不算小,孟委员不仅报案了,而且是过了三天专程返回深圳报的案。丢钱不是新闻,在火车站丢钱尤其不是新闻,但是,丢钱的是政协委员,而且丢了钱以后专程返回失窃的地方报案,于是成了新闻。
孟委员专程报案有两层意思可以解读:一、作为公民,他不惜自己的时间等成本,专门过来配合警察破案,这股认真劲,是值得佩服的,赞一个。二、孟浩先生显然不仅把这件事当成自己的义务,更是当成一种职责,认为自己作为政协委员,有责任对深圳火车站的治安防盗工作进行监督,没有把自己丢钱当成一个私人事件处理,而是把它当成公众事件,有点对警察问责的味道,这更要赞一个!
对深圳警方来说,这个案子比较麻烦。这个案子案值只有区区6000元,如果是一般人报案,警方的回答非常标准也基本到位:“我们现在受理了他的报案,接下来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的。”一般情况下,这种事到此就算有结果了。丢钱的倒霉蛋至此也就该走人了,如果不小心有一天警察通知你蟊贼抓到了,丢的钱又如数还回来了,那你就啥也别说了,直接买彩票去吧。
问题是丢钱的不是一般人,是一名政协委员,政协委员在一般老百姓眼里,也是“领导干部”———孟委员作为“领导干部”,没有专人专车护送,没有走贵宾通道,而是像普通老百姓一样乘地铁再转乘火车,走了一条失窃率比较高的路线图,这就给警方添麻烦了。要说,涉及到了领导干部,应该认真对待,但是6000元的盗窃案,究竟还能不能算“大案要案”。如果是“大案要案”,警方可以调集资源不惜成本,总能对上有个交待,这一点,我们从媒体报道中得到的经验是,我们的警察不是一般厉害,而是相当厉害。但是面对案值只有6000元的小case,使大劲不可能,使小劲,面对孟委员“兴师动众”的问责态度,警察确实有些头疼。
警察本来想先划清责任区,“也不能说他一定就是在这里被偷的。”但是孟委员斩钉截铁地认定“是在地铁出来之后上火车站的扶梯上被小偷下的手”,如果不排除在地铁上丢的钱,火车站的警察就可以把球传出去了。火车站的警察也是警察,不是保险公司,对于丢失的6000元,警察不能也不会承诺什么,只能从正面强调自己的防范措施是到位的,以防为主的策略是正确的。
孟委员怀疑深圳火车站有盗窃团伙,而且出没于该安装又没有安装摄像头的区域,警察说了,有些地方没有安装上摄像头也是正常的。以前曾有报道说,内地某市警察和火车站的惯偷团伙有“勾兑”,甚至给小偷划分“作业区”,收取一定费用。孟委员是不是有点先入为主了?警方又坦然道,“对于可疑人员或者说‘熟面’我们都有一些基础材料”,一发现就会把这些“熟面”赶跑的。
看来,孟委员目前只能取得这样的阶段性成果了。(锐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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