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影星陈冠希与多名女星的“艳照门”事件弄得沸沸扬扬之时,吉林网警提醒网民,切勿浏览“艳照”,这是违法行为。然而,法学专家却认为,个人浏览淫秽信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仅反映其个人的思想比较低俗,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
春节前夕,香港影星陈冠希与多名女星的“艳照门”事件,犹如互联网上一场不期而至的“雪灾”,冰冻了自己,更寒冷了他人。
有媒体报道,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近日提醒网民,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艳照”这样的照片,“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吉林省公安厅的提醒并非“空穴来风”,其依据的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俗称“公安部33号令”),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第二十条则对违反上述规定如何处罚作出规定。
传播淫秽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将触犯刑律,这一点公众大都知晓。然而,网民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浏览艳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为此,记者今天特此采访了法律方面的专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1997年颁布的“公安部33号令”,更多地表现出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干预。按照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对公民浏览淫秽信息作出处罚的规定。”余凌云说,从法学理论上来讲,个人浏览淫秽信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仅反映其个人的思想比较低俗,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个人浏览甚至下载,只要不是为了赢利目的,不是为了传播扩散,公权力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私生活。”余凌云说。
“浏览艳照的行为是否违法,实际上牵扯到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教授告诉记者,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是新法,而“公安部33号令”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浏览艳照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王周户表示,很明显,公安部33号令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有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公安部应尽早修改或者废止33号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记者 徐伟)
反方:浏览艳照违法
依据: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俗称“公安部33号令”)。
正方:浏览艳照不违法
依据: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公民浏览淫秽信息作出处罚的规定。
专家观点:应尽早修改或者废止“公安部33号令”
浏览艳照的行为是否违法,实际上牵扯到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是新法,而“公安部33号令”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浏览艳照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公安部应尽早修改或者废止33号令。
链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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