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领导也不能无偿加班 离职厂长获相应报酬
2008年02月13日 13: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被公司聘为厂长,经常延时工作,公司该不该发加班工资?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2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五权机电(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离职厂长怀先生平时延时加班工资2219.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54.83元,并支付工资差额400元的一审判决。
怀先生于2006年2月6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生产管理厂长。月工资3400元,其中200元系通讯补贴。2007年6月29日离职。因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怀先生申请仲裁,但裁决只支持了工资差额部分,对加班工资等主张没有支持。为此,怀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2006年2月6日至2007年6月29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200小时的加班工资609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22.50元。
怀先生诉称,其经常加班,包括在外出差期间也有加班情况,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辩称,作为厂长比一般员工晚下班是正常现象,不存在加班事实,况且双方约定没有加班工资,故不同意诉讼请求。经查明,在怀先生任厂长期间,存在延时下班的情况。由于怀先生担任厂长,需要外出联系客户,有时无法到单位报到,因此部分时间没有完整的考勤记录。如有缺勤,公司会在怀先生工资中扣除缺勤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根据考勤记录反映,怀先生确实存在延时下班的事实,除扣除准备下班等合理的逗留时间,其余时间作为超时加班,公司理应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关于怀先生应当迟延下班以及双方约定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的抗辩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根据怀先生的工资标准计算,核定加班金额。仲裁裁决的工资差额400元,因双方无异议,予以确认。(作者:杨克元)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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