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近年来的驰名商标纠纷,许多人都对汕头康王驰名商标一案记忆犹新。2007年6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康王kanwan”,成为我国第一起已生效驰名商标被撤销的案例。
作为一起典型的假“司法认驰”案,汕头“康王”商标案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但是,这样一起
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件并没能阻止更多公司走上“司法认驰”的“捷径”。近日浙江宁波又曝出的“史翠英驰名商标案异议”,再次让人们陷入了对“司法认驰”制度和一些地方政府鼓励“认驰”政策的反思。
宁波企业从运城法院“夺”回驰名商标
史翠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翠英公司)是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道街道畈里塘村的一家普通食品企业,以公司董事长史翠英的姓名命名了公司及其注册商标。自2007年12月以来,它却突然成为了不少媒体关注的热点公司。有意思的是,不同媒体的关注热点却恰恰相反。一部分媒体大做史翠英公司的广告,并突出了史翠英商标的“驰名商标”地位;另一部分媒体则质疑史翠英公司刚刚获得的驰名商标“来路不正”。
原来,史翠英驰名商标正是通过典型的“司法认驰”路径获得的。
2007年底,史翠英公司将一纸诉状送到了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运城市居民常某抢注了“www.史翠英.net”的中文域名。史翠英公司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该域名、认定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案件很快有了结果。2007年12月19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史翠英食品有限公司胜诉。法院判决常某立刻停止侵犯“史翠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网络上使用中文域名“www.史翠英.net”。
与此同时,运城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史翠英”商标经核准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已持续使用四年,原告近三年的销售额达到3亿多元,已在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销售其产品。该商标还获得了大量荣誉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多种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已为国内相关消费者知晓,并在公众心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法院依法认定“史翠英”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人常某没有提出上诉,此案一审判决生效。和判决的快速生效相比,史翠英公司发布广告的速度则更加迅速,12月19日法院判决一周后,突出强调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就刊登在了宁波当地几家主要媒体上。
然而,据媒体调查显示,所谓的被告人常某只是曾经将身份证复印件借给朋友使用,他声称史翠英公司是做什么的自己并不清楚,法院从来没有去过,甚至连怎么申请注册域名也不知道。另一方面,史翠英商标此前尚未获得过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明公司产值、销售收入以及利税连年上升、产品销售广泛、在同行中名列前茅等情况的数据,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也遭到媒体的质疑,三年销售额达到3亿多元的说法被指责与宁波当地统计局以及税务局的官方数据差距甚远。
如果这些质疑属实,那么这几乎是汕头康王案的完整翻版。截至记者发稿时,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表示,法院已经将备受关注和质疑的史翠英商标认驰案上报给了山西省高院,目前还在等待审查结果。而千里之外的宁波,“驰名商标”的字样仍还大大方方地出现在史翠英公司产品的包装袋和报纸广告上。记者试图联系到史翠英董事长本人,但多次电话联系未果。
“司法认驰”不能偏离本旨
据了解,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包括两条,商标行政执法中认定和司法审判中认定,即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负责。而就世界范围来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则更加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都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而不仅仅是通常理解的某种荣誉或称号。”一位资深知识产权学者告诉记者。
2001年10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一次确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其后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细化和补充。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涉及驰名商标侵权的案件逐渐增多,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而确认了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驰”的法院、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并且强调了司法认驰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确立起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但是实践中,不少司法认驰已经脱离了服务于个案纠纷解决的初衷和本旨。”上述学者表示,“司法认驰已被很多企业看作是相对行政认驰更加简便、快捷的认驰途径,甚至不惜制造假诉讼来快速获得驰名商标。”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司法认驰的数量突飞猛进。据不完全统计,迄今我国已认定的1000多件驰名商标中,行政认定800多件、司法认定200多件。不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集中在最近几年,2004年仅有20件,2005年就激增至68件,2006年又再跃升为80件。
这种现象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注意。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出台的《驰名商标备案制度》明确指出,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经最高法院核查属实的,将依法审判监督,甚至撤销原判决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就此接受采访时也曾表示,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将把此项备案制度落到实处,待条件成熟时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使司法认驰更具可操作性。
反思地方政府高额奖励“认驰”
目前,一些企业获得了驰名商标后,地方政府给予高额奖励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比如吉林省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某企业颁奖100万元、安徽省发布文件对符合文件中“国家认可”的驰名商标给予30万元奖励等等。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企业本身就有利用驰名商标打广告宣传的强烈愿望,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又对企业认驰给予高额奖励政策,甚至把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也当作一种政绩指标,某种程度上对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制造假侵权诉讼从而达到司法认驰目的的做法推波助澜。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严肃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否驰名,也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即使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权利人来说,也并非一劳永逸。无论企业、政府还是消费者,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商品品质的创造与维护,那么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有关专家建议,应尽快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不允许企业在广告和宣传中片面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地方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不能片面化,不要再重金鼓励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个案具体行政保护,即使公告时,也应淡化行政色彩,尽量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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