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居委会主任利用职权挪用230万获刑17年
2008年02月01日 16:12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一街道原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侵占、挪用资金累计达230余万元。1月28日,他被临沭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据了解,此案是临沭县基层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案值最大、量刑最重的案件。
2001年至2006年,禚某在担任临沭县富民街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将镇人民政府奖励给富民街居委会的各类税收奖金、补助、提成款共计112851.2元占为己有。
2002年至2006年,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建材有限公司地上附属物拆除过程中,多次索取钱物,共计人民币90万元。
另查明,禚某2004年两次挪用资金共计13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
法院认为,禚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
法院一审判处禚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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