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公开信动员搬迁 拆迁户告北京市政管委"失信"
2008年02月01日 08:20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2006年,宣武区拆迁户白先生与宣武区市政管委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当时宣武区市政管委的公示中“承诺”,2007年7月后可入住新房。随后白先生又被告知新房要到2009年才能入住,他于是将市政管委告上法院,索赔延迟入住的损失。昨天,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白先生曾经住在宣武区樱桃三条5号。他起诉称,2006年4月,宣武区市政管委发出的致搬迁居民的“公开信”中称:已经为他们这些拆迁户联系到了回龙观和天通苑等地的经济适用房,预计2007年7月份后可以办理入住手续。白先生觉得入住时间合适,就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拆迁居民的身份购买了位于回龙观的经济适用房。但是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白先生被告知新房要到2009年6月份方可入住。
白先生认为宣武区市政管委存在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租房损失及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31万余元购房款的利息损失,二者合计6.4万元。
市政管委的代理人答辩称,双方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公开信”针对的是不特定群体,不能认为是对白先生发出的搬迁要约。该代理人称,当时告示上的时间表述为“预计2007年7月后”,这仅意味着2007年7月是最早的时间,而不是约定时间,白先生对“公开信”存在误解。此外,市政管委不是房屋开发者,只是为方便居民生活而提供信息,因此不同意赔偿。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裴晓兰 王一波)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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