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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峨眉原井研县长蒋晓灵受贿一审被判刑8年

2008年01月31日 18:05 来源:四川在线 发表评论

  近日,峨眉山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乐山市井研县政府原县长蒋晓灵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蒋晓灵有期徒刑八年,并对其受贿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蒋晓灵于2005年1月开始任井研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井研县委副书记。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发现,蒋晓灵两次收受他人财物均在酒店。

  06年4月5日,蒋晓灵代表井研县人民政府与四川仁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江庭签订了《土湾桥旧城改造项目协议书》。同年4月19日,被告人蒋晓灵任井研县《土湾桥旧城改造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据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江庭为感谢被告人蒋晓灵对该项目的支持以及希望其继续协调并推动该项目的尽早实施,于06年6月10日上午,主动约蒋晓灵到乐山市中区金叶大酒店,将装有现金30万元和烟、酒的袋子一并送给了蒋晓灵。

  06年9月,原井研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吴泽安为感谢蒋晓灵为其继续留任局长一职做了“工作”,约其到五通桥区牛华镇“王老八饭店”吃饭,饭后主动将装有现金10万元和烟、酒的袋子一并送给了蒋晓灵。

  2007年4月5日,蒋晓灵在“双规”期间给市纪委领导的亲笔信中,承认其在2006年6月10日收受余江庭30万元现金的事实。蒋晓灵在接受乐山市纪委、监察局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涉及金额108.8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

  目前市纪委已追缴了蒋晓灵66万元人民币。07年4月29日,蒋晓灵在接受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0万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晓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蒋晓灵被纪委“双规”后,主动如实供述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袁民耀)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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