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女友分手是邻居挑拨,怀恨在心,乘邻居熟睡之机,放火将邻居烧死在房中。1月31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海东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114546.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被告人任海东与同居数年的女友申某分手,其怀疑系邻居孙某从中挑拨所致,而对孙怀恨在心。2007年10月8日,被告人任海东在多方寻找申某未果的情况下,为泄愤产生到孙某家放火的念头,并购买了一壶(5升)汽油,准备了毛线绳、电池等物品。同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海东携带两个油壶来到石河子市某小区50栋101号孙某家平房门口,将装有汽油的油壶放倒,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浸入油壶的毛线绳后逃离现场。房屋着火后,被害人孙某被烧死在房中。当日,被告人任海东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海东目无国法,在难以解决与女友申某的感情问题时,无端怀疑被害人孙某,为泄愤报复,蓄意放火,造成被害人孙某死亡、被害人房屋等物品被烧毁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海东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海东所实施的放火犯罪,所选择的地点系居民集中居住的平房区,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计后果,主观恶性深;虽然上诉人任海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因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依法应予严惩。任海东的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任海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任海东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据事实、情节等方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4、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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