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健康的东北汉子刘建利今年50岁,从38岁开始的12年里,他没有工作,没有赡养老母亲,没有帮衬妻子,没有关心儿子。他所有的生活都被一件事情占满了:告状。
刘建利认为,他原来所在的单位擅自涂改了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将本来应该在1997年1月20日到期的合同改成了1996年10月31日到期。
正是为了这短短的81天,刘建利改变了生活轨迹。
81天的合同变更之争
1996年10月26日,刘建利当时所在的单位中兴大连商业大厦通知他,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1996年10月31日到期,而大厦不再与刘建利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刘建利当即质疑,自己与单位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始于1992年1月21日,应该在1997年1月20日才到期。
因为自己手中没有这份即将到期的合同,刘建利向原单位提出要看一看合同。但这一要就是3年多,直到2000年年初,刘建利才从单位拿到了这份1991年11月1日签订、1996年10月31日到期的合同。他发现,这份合同的签署日期和终止日期都有明显的涂改痕迹,“涂改液还在上面”。
刘建利拿着这份合同,于2000年3月27日向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者以“提出申请仲裁的时间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随后,刘建利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兴大连商业大厦履行合同,并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
中兴大连商业大厦对合同签订时间的变更作出了解释:“依据1992年6月1日实施的《中兴大连商业大厦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起始时间,以大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批准施行之日起,即1991年11月1日’之规定,因此大厦职工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就统一由1992年1月21日改为1991年11月1日。”
2000年9月14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刘建利败诉,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
刘建利不服。
从2000年败诉开始,刘建利在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委员会、档案馆找了一年多,最后花了400多元托人在大连市劳动局找到了中兴大连商业大厦制订《中兴大连商业大厦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依据:大连市劳动局1992年75号文件。但是,刘建利并没有从中找到更改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的依据。
这让刘建利坚信,原单位未经自己同意就变更劳动合同起始日期的行为是违法的。
以此为由,2002年、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刘建利连续4次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0)中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然而,这些申诉都因“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被驳回。
刘建利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在法院查阅案件卷宗时,他觉得中兴大连商业大厦提供的若干证据存在造假嫌疑,这促使他不断地申诉和进京上访。
12年的生活困境
就是在一轮一轮的“申诉——被驳回——再申诉”中,刘建利陷入了困境。
自从失去了中兴大连商业大厦的工作后,刘建利就再也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大部分时间都没有收入。除了4000多元的失业金外,刘建利很少为家庭贡献收入,这个三口之家基本上由在环卫队扫地的爱人独自支撑。12年间,刘建利每次进京上访的钱都是跟母亲和妹妹借的,仅欠母亲的钱就有几万元,欠妹妹的钱也有好几万。
对于正处于壮年的自己为什么没有找工作,刘建利解释说:“我也曾经找过工作,可是没有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好工作。有几次实在过不下去了,我也打过短工,给一些公司打更、看门,甚至还挖过沟,掏过粪。但因经常要为申诉请假,打工的时间都不长。”
刘建利也知道,零星的收入,对偿还因长年申诉和上访带来的家庭债务来说,是杯水车薪,更不能弥补对家人的那份亏欠。
第一次准备进京上访时,已经举债的刘建利拿走了母亲省吃俭用存下来的4000元。“我妈也不问,不问我这个案子有没有希望,不问我上北京怎么告,什么也不问。就告诉你到北京没钱了给她打电话。”这让刘建利更难受,“真不是滋味,大老爷们儿,50岁了还……”
同样让刘建利落泪的还有他的儿子。
1996年10月26日,他的儿子刚刚上小学一年级。如今,儿子就要参加高考了。12年来,父子间几乎没有交流。儿子很少问爸爸在做什么,爸爸也很少关心儿子的学习。当记者问刘建利,他学的是文科还是理科,哪门功课学习成绩最好,刘建利犹豫半晌,说“不太清楚”。
这12年间,刘建利也想过放弃:“81天才能挣几个钱?那时候每个月工资才200多元。可这么多年了,我有点‘骑虎难下’,我必须弄个明白,给我妈和我儿子一个交待。”
是追求公正还是滥用司法资源?
记者在与十几个上访者接触时发现,他们与刘建利态度一致,“公平了,我们就不告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敬波认为,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随着诉讼越来越多,我国的司法资源也会紧张。但在公民诉权和司法资源之间,公民诉权更为重要。“公民诉权是社会的希望。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那些为小事不断诉讼的人可能耗费了过多的司法资源,但是他们节省了其他社会资源。”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却认为,司法资源本身有限,也不是部分人的“私有财产”,当缠诉、滥诉的人过多,相关执法人员也不得不身陷其中,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少数人倾斜,从这个意义上讲,“个别人对公正的追求确实可能对大多数人造成新的不公。”
这位人士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要加强自身的执法能力,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案件判决的准确性,“这样才有说服力,才能让各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二是整个社会要加大普法力度,对社会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有了法律的基本理念,看待问题就会更加理智、更为客观”。 (滕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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