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强先生(化名)于2006年12月份在位于东至路上的通和佳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合同,他应该在2007年6月30日前就可以拿到新房的钥匙,但是一直到2007年10月23日,他才拿到钥匙。遇到同样问题的还有另外18家业主。他们要求小区的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遭到拒绝。19家业主分别将小区的开发商安徽省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通和房产也只好在连续两天内19次坐上被告席。
就此事记者试图与被告方代理人联系,但对方表示“没有取得公司同意,不能接受采访”。
新房延迟数月交钥匙
强先生告诉记者,2006年12月,他和安徽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的第八条交付期限中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众多业主向记者介绍,他们曾在去年6月30日前多次打电话给通和佳苑售楼处询问工程进展情况,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一直说会按时交付使用。一直等到7月底,房屋的交接仍未进行。强先生和其他未拿到钥匙的业主找到开发商询问,相关的工作人员表示,一切按照合同办事。
去年9月22日,强先生终于接到了房子的交付通知。通知上写道:“通和佳苑7、8号楼,已通过全部验收手续,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我公司曾多次通知业主拿钥匙,至今仍有部分业主由于种种原因未领取钥匙,请各位业主,接到通知后携带相关资料及费用,尽快办理相关交付手续。”通知的日期是9月18日。
“明明是开发商延期交房,通知居然写成是我们不拿钥匙。”强先生很气愤,他表示通和房地产公司所发出的交房通知也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于2007年9月24日文件才齐全,在备案后才能交房,而开发商发出的交房通知却提前到2007年9月18日,不符合法定程序。直到2007年10月23日,强先生才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钥匙。
19业主轮流告开发商
十几户业主在协商后,决定向开发商讨个说法。2007年9月23日,强先生等业主来到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交房超过30日的,出卖人按照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
“按照合同,开发商应该赔偿我将近4万元的违约金,但是他们不愿意履行这一条款,说按每户房款的2%进行赔偿,我们当然不能同意。”
几经商谈,双方仍未达成统一,2007年11月,这19家业主分别将通和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两天19次上被告席
2008年1月23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系列案件。庭审从早上8时30分开始,直到24日16时30分才结束。19户业主轮流起诉,通和房地产公司也只好在两天里连续19次坐上被告席。
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认为,房屋延期交房事出有因。工程延期交房主要是由于东至路改造导致的,责任不在开发商。“因为小区的一个路口在东至路上,由于2006年10月,东至路标高调整延迟一个月,使得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全部重新设计,延误工期进展。”
此外,因为西园街道进行的拆除工作中产生了许多建筑垃圾,堆放在小区工地的道路上,使施工车辆不能正常进出,也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因此,被告方认为这属于行政行为,根据合同中约定,“在特殊原因下,出现法律上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和其他行政行为”开发商不应该承担责任,不属于违约。
而业主方律师认为,“在道路标高进行变更时,只会影响到部分道排设施,小区里主体建筑应当完工。”这不应成为开发商免责的理由。
据悉,19家业主将于近期在法院主持下与开发商进行调解。
业主为何轮流起诉?
事件原因基本相同,诉讼的理由区别也不大,为何这19家业主要轮流起诉?这也成为这件事情中令人关注的话题。
原告方的代理人、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的朱亚律师告诉记者,因为原告的主体不同,是19家独立的业主,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也不尽一样,无法集团诉讼,所以只能采取轮流起诉的办法。(蜀法 记者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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