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居20年的“妻子”断绝关系后,王先生发现养了14年的儿子并非亲生,他将“妻子”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黄女士的事实婚姻关系不成立,王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6万元。
儿子非亲生
1986年底,王先生和黄女士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3月,黄女士生下一子。王先生承担起了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以做拉面、卖蟋蟀、出租肉摊位的收益维持家庭生活。2000年,他到韩国打工。5年中,他将挣到的2万美元悉数寄回家用于抚养儿子。2005年3月回国后,他发现“妻子”已和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双方断绝关系,儿子和王先生一起生活。
在得知只有证明和孩子确实是父子关系才能解决儿子的户口问题后,2005年11月,王先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鉴定结果却是:儿子不是亲生的。
“妻子”另有夫
王先生认为黄女士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偷情、怀孕并生下不属于自己的儿子,而且明知儿子不是他的,却一直对他隐瞒真相,使他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在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遂把黄女士告上法庭。王先生一直坚持两人系事实婚姻关系,但事实上,黄女士在1982年1月时与案外人马先生登记结婚,直到2000年1月双方才协议离婚。黄女士称,王先生是知道她有丈夫的。
但王先生却称,同居时他只知道黄女士有过婚姻,但不知道她并未离婚。他抚养儿子14年,依每年1万元估算,要求赔偿抚育费15万元;至于精神损失费是参照报纸上类似案例而提出的。黄女士也承认,自己确实一开始就知道儿子不是王先生的,但儿子是两人共同抚养的,相比之下,她付出得更多。她不同意赔偿,也没有钱赔。
精神索赔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黄女士在同居时,黄女士与案外人马先生之间的婚姻关系尚存,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王先生和黄女士在同居时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之后两人也未曾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除过该同居关系。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双方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在造成的后果系双方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漠视国家法律规定所致,因此双方均有过错。
黄女士明知孩子不是王先生的,却不予告知长达十余年,行为明显有过错而且极其不道德,王先生由此遭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主张赔付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于情、于理均无不当,但要求的15万元则缺乏足够依据。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法律属性异于经济损失,且双方之间并非合法夫妻关系,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王先生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黄女士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6万元;对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胡晓玲 通讯员 董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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