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对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时,被业内认为具有国内司法标志性意义的许霆案件,再次成为代表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话题。检察机关表示,将介入调查银行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
代表们普遍认为该案量刑过重,并认为,如何在法律条款与复杂的事件中寻求平衡,是目前司法部门应该探讨解决的一道难题。
应按刑法从轻原则量刑
“我本来以为你们会问到许霆案件的。”昨日下午,在人大代表集中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发布会结束后,省人大代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爱平主动向记者表示对许霆案有话要说。
刘爱平认为,许霆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犯罪。但对其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刑法第264条第一项的规定来定罪量刑。“许霆的主观恶性程度,包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故意进入金融机构,例如说进入银行金库盗窃,在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还是有区别的。”
她认为,对这一案件,应该按照量刑比较轻的、罪名相对比较轻的条款来定罪量刑,落实刑法从轻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要求。对于许霆案件的处理,还是应该根据法理,再参考其他方面的因素,来做出恰如其分的正确判决。
检方将调查银行有否渎职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民市检察院方面获悉,广州检察院将介入此案,着手调研银行方面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此前,对于银行方面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曾经明确表示,检察院也应该依法调查,“为什么许霆连续两个晚上作案100多次都没有被发现?银行方面有没有失职渎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
记者昨天获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就此新型案例进行了分析调查,并将就银行方面究竟有无失职渎职的行为进一步调研,结果如何,还有待调研后再做定论。
-高层说案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
一审判无期徒刑并无不妥
昨日上午在分组审议两院报告时,列席深圳代表团讨论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主动谈到许霆案:
该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其所窃取的,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许霆判决的最低刑罚即为无期徒刑,“广州中院是按最低刑罚判的,并无不妥”。
“被告人窃取银行经营资金,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从法律上看,这是没有问题的。法律是公允的,应当各算各的账,各承担各的法律责任,银行有漏洞,这并不等于允许被告人可以利用这个漏洞多次窃取银行钱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
此案有三个特殊性要研究
对于备受关注的“许霆案”,17日,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在列席省两会广州代表团小组讨论后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
这个案子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许霆的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过去盗窃银行机构就是撬开银行的门进去盗窃,但现在是柜员机,在法律里或在司法解释里都没有具体规定。要是说柜员机不算银行机构的话,那银行肯定不干。但是这个柜员机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有没区别呢?而且许霆不是撬开柜员机来盗窃,这个就要区别出来。
第二,许霆的行为方式也很特殊。盗窃就是未经人家同意拿了人家东西,同意了再拿就不算盗窃了。此案中假如柜员机没出错,他就偷不了。这些问题我们都要考虑。
第三,法官要寻找最适用的法律条款。此案是否适用银行卡诈骗呢?如果不是,那么又是哪一条合适呢?
-代表委员说法
银行方面确实负有责任
某外资银行中国总部公司法律部法律顾问、省人大代表陈先生:
谈到银行的责任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这台ATM机到底为什么出问题?是机器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银行人员操作维护不当?即便ATM机有质量问题,银行是否就可免责呢?作为银行工作设备之一,银行有责任对其日常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管。许霆频繁在ATM机上提取巨款的异常行为,却没有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怀疑,大批资金流出银行,也未引起相关工作人员的警觉,因此银行对此案是负有责任的。
“数额特别巨大”已滞后
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许霆案对应的量刑标准是1997年的刑法。当时金融机构都属于国有,ATM机还未普及。10年前社会经济水平、人们的收入都没现在这么高。而现在经济条件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已逐步提高。因此,在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我提交提案,建议省高院尽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数额特别巨大”的“3万~10万元以上”的条款,应适当提高至20万元以上,以符合广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记者 王莹 方舒阳 刘黎霞 陈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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