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资产
会议结束后,在许站长指挥下的企业分管领导开始有计划地隐匿企业财产。
第一步,副站长李某把分管仓库的负责人找到办公室,吩咐他安排下面班组将库存价值数十万元的材料全部以虚开领料单的方式予以隐匿不进入审计。
第二步,李某和设备科长顾某以同样虚开领料单规避审计的方式,将数十万元的工务备件全部虚拟出库。
第三步,将财务账上剩余资金立即安排采购员赶到北京某机车厂,把之前订购的机车备件发票先拿回来入账,并安排仓库办理了入库手续,在李某的指令下机车组组长又把备件虚领出去。
第四步,李某让采购员去油料公司购进了一批柴油,也按计划办理虚领手续。
第五步,企业财务部门将李某上述四项虚领的物品,通过记账方式全部平账。
第六步,管理站下属还有两个三产公司,虽然账面上没有多少资金可查,但以其名义私设小金库。许某让财务科长把小金库的账目“作好”,分别作了处理,并约定严守秘密。贪污受贿
在采取非法手段隐匿资产规避审计的同时,站长许某还利用权力借改制之机贪污受贿。
其一、管理站购回一批旧钢轨和铁路器材,正好有其他单位购买。许某让设备科长顾某抓紧与对方洽谈,成交时让对方开现金支票马上到银行提取现金,前后三次卖出钢轨30多吨和一批器材得款11万余元,两人按不同比例分别装入腰包。
其二、无锡某公司与管理站签订了工程合同,许某让顾某从施工方提取6万余元现金,两人揣入怀中。
其三、管理站一项工程,许某要施工方提取现金30万元。对方分两次将钱送到了顾某处,许某和顾某平分。
其四、许某在另一工程项目中故伎重演,获现金14万元,顾某得6万元,许某得8万元。
审计过关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部门正式进入企业进行资产审计时,管理站已做好了充分准备。
2003年12月23日,管理站整体改制资产报告出笼:“经研究,同意管理站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站国有净资产经评估为417万元,调减评估基准日后经延伸审计的亏损为负248万元,调整后的国有净资产为169万元,按有关规定提取给富余人员安置费,遗属救济,提前退休人员和年满30年工龄的养老金、医保金、养老金等费用支付。经以上调整,国有净资产为负1126万元。根据以上有关规定,管理站以‘零资产’转让给原单位经营者和职工。”
“零资产”改制的目的终于达到了。根据改制的有关规定,剔除有关费用后,管理站以105万元的股本注册。站长许某持股27万元,占26.3%;副站长李某、蒋某各持股13.5万元,各占12.81%;设备科长顾某、财务主管吴某等中层干部一共持股22.6万元,占21.44%;职工持股占26.6%。
结果一公开,职工开始向有关机关举报。
法院判决
2007年3月,原管理站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被一个个传到了检察机关,接受了调查。
经检察机关侦查:站长许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47万余元,职务侵占29万余元以及存在贪污受贿的诸多犯罪行为。
至此,检察机关从该单位查处了以法人代表在内的六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10月15日,法院对许某等六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副站长李某、蒋某分别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设备科长顾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财务主管吴某及另一名财务人员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一审判决后,六名被告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全部使用化名)
以案说法
各方加强监督防止国资流失
一个近千万元资产的国有企业,因某些人的蓄意行为,企业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竟然变成了负资产,检察机关查案过程中及时向主管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
1.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企业一把手的法治教育。改制前,上级主管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将改制的要求、方法、规定,明确的向管理站的许某等人进行过多次教育,并反复进行了改制前的具体测算,应该说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他们了如指掌。然而,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天平面前,他们私欲膨胀,置法律、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在一把手的亲自指挥下,上演了一出隐匿资产的闹剧。这一事件说明,对干部的法律教育刻不容缓,尤其对一把手法治观念的教育应该是重中之重。
2.加强对企业内部的有效监督。企业内部监督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本企业纪检、财务、职工的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是比较有效的监督,因对企业的经营、资产情况比较了解,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改制过程中,主管部门应该参与到全过程,对发现不实和虚假的情况应及时阻止。企业的纪检部门应该负起责任,发现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应该敢于站出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也应采取多种方式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3.审计、监督部门的监管应该及时、到位。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是有关部门聘请的专门和监管机构,理应按审计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账册、实物、现金等严格审查和监管。然而,他们在执行过程中却放弃原则,仅凭企业提供的账册为依据,不深入现场将账目与实物对照,甚至在审计中还发现与企业某些领导合伙隐匿的问题,因法律对参与的专业人士缺乏相应的规定,而无法将他们绳之以法。故此,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因参与改制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涉案的会计,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吊销个人资质永远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处罚。 (记者 徐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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