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这是本届人大常委的最后一次例会。会议上,一批法规提交审议,如《饮用水源地保护决定》草案二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决定草案》越改越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提交一审、修订《防空法》实施办法及《港口条例》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做了审议结果报告。记者注意到,《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不仅增加了对经济困难孕产妇、女生升学、女工劳动关系、受害妇女庇护等保障性条款,还删除了妻子可查看丈夫私房钱等内容,而对性骚扰的界定也更为细化。
“性骚扰”须有“淫秽内容”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侵害妇女权益的一大突出问题,公交车上、办公室里也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网络、手机短信的流行,性骚扰更加隐蔽。《草案》首次审议时,我省在全国率先把“性骚扰”界定写进了法规,对“性骚扰”的界定描述为“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
在审议时有委员指出,上述界定太过宽泛,执行中不易操作,也会产生问题。因而在昨日提交的修改稿中,在界定的范围上没有变化,但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前面增加了一个定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也就是说,向异性发送的“黄段子”仍在被禁止之列,而说“我喜欢你”则未必。
低保户孕产妇分娩要给补贴
《草案》一审时提出,县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农村和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推行住院分娩。不过有的部门在调研中提出,现在孕产妇分娩费用增长较大,目前南京二级医院住院分娩的费用,最少要两三千元,剖腹产花的钱超过1万也常见。
为此,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草案》中,对住院分娩的农村贫困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增加了“其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内容。委员们表示,我省作为经济发达省份,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是可以做到的。
妻子不能“随意”查丈夫财产
公开征求意见时曾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该条款被普遍解读为“妻子有权随意查看丈夫私房钱,从而约束丈夫包‘二奶’”,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一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条款被删除。
昨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这一条款被进一步修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刘克希在报告中指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一方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而对于后者,由于双方婚前已约定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并不享有知情权。于是做出了上述修改。
县、乡政府应设妇女庇护所
对于家庭暴力,《草案》一审时,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强化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保护力度,对妇女的保护措施要落到实处。为此,二审的修改稿特意增加了一项内容:“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妇女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庇护场所。”
据了解,自2000年起,南京市在下关区小市街道设立了首个妇女庇护所,经过7年发展,目前南京共有20多家妇女庇护所,而全省预计约有上百家。
“禁止婚内强奸”条款被删除
一审《草案》中,曾对“婚内强奸”做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在审议中,有的委员和部门对此意见不一致。刘克希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考虑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这是应有之意,条例草案没有必要对离婚诉讼的特定期间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建议“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前或者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被删除。
多招女工生育险缴费可优惠
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与之相适应,《草案》修改稿在保障妇女就业的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征得女职工同意。”此外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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