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东航机长郑志宏辞职遭遇天价索赔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志宏违约成立,判令其一次性赔偿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137万余元。据此,郑志宏也成为云南因辞职而付出最高代价的人。昨日记者获悉,宣判后,郑志宏和两航空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郑志宏认为,判决中将培训费用变成了违约金,这一点存在问题。“本案中,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且劳动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即便是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也不能超过实际培训支出的费用数额。迄今为止,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的培训费用不超过70万元,法院的判决已远远高出了培训费。”
对于要求航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驾驶执照交由中国民航云南安全监督办公室暂存保管这一判决,郑志宏表示,3个月的时间太长,“飞行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飞行驾驶员技术和身体档案是其继续从事飞行职业的准入条件。如果劳动关系解除了,飞行驾驶技术和身体档案被扣留,实际上其劳动自由权还是被剥夺了。”
郑志宏提起上诉的同时,东方航空公司和东航云南分公司也提出了上诉。两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公司将郑志宏的驾驶执照移交给其本人是错误的。“郑志宏的驾驶执照已经由他自己持有,开庭时他还出示过。一审法院现在判令我们移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超越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此外,两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判令他们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交由中国民航云南安全监督办公室暂存保管的判决,也是错误的。因为《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 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并没有关于技术档案交由中国民航云南安全监督办公室暂存保管的规定。因此,法院的这一判决存在错误。(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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