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许霆收到了一件新年礼物: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院关于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过去一两个月,舆论对此案表达了近乎一边倒的意见。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官在作出撤销一审裁决的决策过程中,是否受到这一强大舆论压力的影响,外界不得而知。如果宣称省高院目前的判决是舆论的胜利,未免过于轻率。很有可能,省高院的法官本来就对此案有不同于一审法院的理解。按照司法程序,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本来就负有审查一审法院裁决之合理性、合法性,矫正一审法院失误、疏漏、错误的责任。
当然,上诉法院法官在进行司法决策的过程中,有极大的可能受到了舆论的影响。今天,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无孔不入,中国的法官似乎也没有自愿与世俗社会隔绝的职业精神。所以,高级法院法官几乎不大可能未看相关舆论,几乎不可能感受不到舆论所透露出来的法学界、民众对一审判决的质疑态度。
但是,即便上诉法院法官确实受到了舆论影响,似乎也并无太多可担心之处。近年来,“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成为一大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很多案件刚刚发生,或者还在一审判决过程中,媒体就积极介入。并且,几乎是毫无顾忌地传达各方的意见,通常是反对、质疑的意见居多数。
有些学者对此现象颇为担心,认为这有可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生活于目前的制度体系中,法官们本来就缺乏独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部权力的干预,而不得不枉法断案。金钱也在法院门口徘徊,薪俸不足以维持体面生活的一些法官,很难拒绝这种诱惑。如果在此之外,法官再受到强大的舆论干预,其独立性就会更为严重地流失。
不过,这种担心其实很难成立。目前围绕司法活动形成的一波又一波舆论浪潮,与其说会损害法官的独立性,毋宁说将是那些追求正义的法官的帮手,并且有助于推动法律人共同体的健全发育,从而构建司法独立的坚实基础。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只能是整个社会、尤其是法律人共同体自觉努力的产物。法院相对于外部权力机构不能独立、法官在法院内部不能独立审理案件,这样的格局是内嵌于种种复杂的政治、行政、法律制度之中的,围绕这一扭曲的格局活动着一个又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尽管法学界早就呼吁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一些有抱负的法官也在悄悄地作出努力,但这方面的进展并不很大。
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律体制本身存在某种严重的失灵。法律要求法官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严格适用法律。但是,法律本身又根本不可能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随时修订。结果,如许霆案所示,法官如果严格适用法条,很可能作出十分荒唐的判决。司法界虽然试图改变这种现象,但终究难越雷池。
舆论的介入,则是一种有效的助推力量,有助于改变上述不合理状态。通常情况下,舆论来自外部,有助于打破在审理案件的法院周围、束缚着法院的复杂的利益格局。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已经伸出的权力之手,可能不得不硬生生地缩回;在法院门口徘徊的金钱的价值也可能大幅贬值。在舆论压力下,缺乏司法职业伦理的法官不得不强打精神;具有正义抱负的法官,则可以相对大胆地秉持良心,作出正义而合理的判决。
舆论也可能因为判决的不合理,对法律制度本身进行反思。本案及类似不合理的案件清楚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可能正是舆论围绕着这些案件的批评、呼吁,促成最高法院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这有助于矫正目前法律制度的僵化。甚至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恐怕也与媒体围绕诸多死刑案件发起的舆论风暴有密切关系。
当然,舆论不可能是正义的化身,评论家们的看法可能是激情多于理性,民众的常识有时也可能不合乎法治原则,甚至专家也可能言不及义。但是,在当下中国可能具有影响的各种力量中,舆论与正义恐怕是最亲和的,舆论也传达了在具体案件中恢复正义的途径。对于具有正义抱负的法官来说,舆论提供了一种激励,作出司法决策也有一些参考数据。同时,在相关争论中,法学专家、律师与法官也有机会进行某种不见面的对话,这对于法律人共同体的发育是有益的。
总之,中国的司法制度远没有到合理的地步,法官最大的困扰是权力的控制与金钱的诱惑。舆论不仅可以帮助司法界反思个别案件的合理性,更能够推动司法体制向正确的方向转轨。看似干预的舆论审判,其实有助于法院、法官扩展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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