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名涉案人员分别获刑。主犯被六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名公安民警因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该起涉黑犯罪案件中,共有团伙成员18名。年龄最大的45岁,最小的3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中三人原系国家公职人员。
现年38岁的被告人马新,原系阜南县某乡政府工作人员。自幼崇尚所谓江湖义气,追求出人头地,凭借其好勇斗狠在当地出名。2003年以来先后笼络一批逞强好斗的社会闲散青年追随其后。并在其组织指挥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马新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2005年11月以来,马新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至2006年7月案发,共获利35万元。并以此收入供养数十人参与的犯罪团伙吃喝玩乐,他还以帮规纪律管教约束成员。在马新的组织指挥下,该组织成员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无辜群众,聚众斗殴,并受雇他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以及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他人解决纷争等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6年7月2日晚9时许,马新应骆中(已判刑)电话请求后,即安排团伙成员帮助骆中报复伤害他人。作案过程中,四名团伙成员持刀将被害人董某砍至肠子外溢,构成重伤,背部轻微伤。马新知情后,对团伙成员的表现予以赞赏,并用骆中给予的300元钱购烟分发成员。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先后给四名团伙成员3000元现金,让他们外出躲避。马新事后又向骆中索要现金5000元。
该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开始对案件进行侦查,时为公安民警的本案被告人赵德才参与办案。侦查过程中赵德才掌握了该案涉及马新的犯罪事实。但在实施伤害行为的团伙成员表示要投案自首时,为保护马新不受追究,赵德才极力阻止作案人员投案,并让其更换手机号码,外出躲避。
同年7月7日,公安机关领导得知赵德才违法办案情况后,即决定让其退出该案的侦查。但赵德才在移交该案卷宗时,仍未将已掌握的马新重大犯罪嫌疑及作案成员欲投案线索和信息告知接案侦查人员。2006年7月17日,随着该团伙一名成员的投案自首,被告人马新及其该案其他涉案成员相继落网。被告人马新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其担任公职期间实施的挪用公款、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除认定被告人马新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挪用公款罪、贷款诈骗罪外,还认定马新先后组织、指挥团伙成员实施寻衅滋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15起。2007年11月,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马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并对其余涉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被告人赵德才因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马新、赵德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经对该案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于近日作出驳回马新、赵德才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