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ATM出错的情况下“盗”取17.5万元,法律应该如何定性量刑?这是许霆“恶意”取款案给当下中国司法界提出的一道难题。一审法院的结论是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然而,判决一出便招致质疑如潮。取款机出错是否有引诱犯罪之嫌、许霆的行为是否不当得利以及应否从轻发落等等,都受到热议。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国人大多数不满的还是对许霆的司法处罚太过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数额已经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一审判决,于法有据!然而,芸芸众生都有可能犯“许霆式”的错误。当今社会上99%的都不是圣人,假如“许霆们”从未遇到过ATM的错误,他很可能“好人一生平安”;一旦遭遇ATM的“诱惑”而不能承受,便会沦为“超级罪犯”陷入万劫不复之渊。如此司法,情何以堪?
在这起特殊的司法案件中,无期徒刑的重判明显导致了个案的不正义。为化解这一尴尬,据新闻报道,8名律师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其中指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适用的法律依据量刑幅度太僵硬……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1月8日《中国青年报》)
问题的关键在于量刑方面!八律师正是想请求权力机关及时修法或者进行其他弥补。然而,自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运动开始,各国便逐渐走上了罪刑法定主义的道路。按照当代普适的刑罚理念,各种罪名的量刑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官必须援引法条将定罪者处罚,在刑种、刑期等方面都不能超过法条规定。我国刑法第三条就有相关表述。既如此,量刑部分纵是权力机关又岂能随便改动?
俗话说,“法有限,情无穷”。刑之法定虽然实现了反对刑之擅断的目的,必然又会面临刑罚确定化所造成的公平缺失。尤其是当立法者囿于时代局限对某一行为设置了重刑,而情势变更导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法官机械适法必然会出现罚重于罪的困扰。如何减少“法条重判”的恶果,实际上也是世界各国要克服的问题。
笔者联想到美国联邦司法系统最新针对量刑体制的一次抗争与改革。众所周知,美国国会委派量刑委员会早于1984年颁行了举世闻名的《联邦量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促进量刑的规范化,该《指南》在实务中一直具有强制性。以打击猖獗的可卡因犯罪为例,美国少数白人上层社会流行服用精制可卡因,穷人中则泛滥可卡因的一个廉价变种——“快克”,当时量刑委员会认为贩卖这两种毒品都属重罪,因此《指南》规定“贩卖后者要比照贩卖前者之刑罚的50%以上量刑”。这一规定被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奉为圭臬。
后来,量刑委员会的研究发现贩卖“快克”行为的危害并不如想象的那样大,上述比照量刑明显不当。然而,《指南》从未修改此条,直到几年前两起案件的发生:一是一名海湾战争退伍军人贩卖50克“快克”被审判,联邦地方法院判处其15年徒刑,并拒绝适用《指南》加判4年半的徒刑。二是爱荷华州的戈尔贩卖5克“快克”案。他在上大学期间加入了一个贩毒团伙,7个月后幡然悔悟退出,后来顺利毕业成功开创一份事业。5年后贩毒团伙被警方抓获,戈尔被供出,他在法庭上作有罪答辩供认了一次贩卖“快克”的罪行。根据《指南》,这一行为应当被判3年实刑,但联邦地方法院认为戈尔罪有可恕,遂仅判处3年缓刑。这两个法庭皆声称,硬性适用《指南》将导致处刑的荒谬加重。
联邦检察官们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法官们背离《指南》所作的任何自由裁量均不可接受。他们精心打上诉,虽在联邦上诉法院获得支持,却在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败下阵来。2007年12月12日,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表决结果,判决地方法官有权酌情减少《指南》关于贩卖“快克”罪的量刑。多数大法官们认为,《指南》只是一份单纯的参考标准,法庭量刑时应当考虑,但却完全不必拘泥于此;那种坚持《指南》是强制性罚则的做法,是违宪的!
为适应这一判决,量刑委员会随即修订了《指南》,将贩卖“快克”犯罪的量刑修改为,比照贩卖精制可卡因犯罪之刑罚的17.7%以上量刑。这就意味着,今后实施贩卖“快克”犯罪通常会被判处12.5至10.5年之间的徒刑。而由于该判决具有追溯效力,据称全美监狱中大约有1.95万名囚犯将相应受惠,会得到重新从轻的纠正。
美国关于法官可否自由量刑的法律程序,在去年底之前走到了尽头。诚然,美国社会上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讨论,至今仍在发酵。那么,我国对此的理性态度应该是什么呢?简单的借鉴显然是不行的,笼统地强调中国国情亦为不智。量刑制度改革不外乎两个方向,一是促进规范化以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况,二是适当赋予法官弹性的裁量权以防止量刑畸重。这是两个看似矛盾的选择。关于许霆案的律师上书已经把一个方面的问题找出来了,我国的权力机关能不能发挥智慧找到解决之道,人们唯有拭目以待。
(作者刘品新 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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