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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电话月租费违法 致函两部委请求取消

2008年01月11日 15:28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昨天,河北律师韩甫政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寄出了一份请求行政作为书,请求两部委取消固定和移动电话月租费。韩甫政认为,电信运营商收取电话月租费与《合同法》、《价格法》、《公司法》相抵触,并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韩甫政向记者解释说,电信运营商向电话用户收取月租费,双方就应该存在法律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8.5亿多固定和移动电话用户以交纳月租费的形式支付了租金,却没人取得电信运营商的“租赁物”,谁也不知道“租赁物”为何物,更别说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了。

  多年来,电信运营商一直有电话存在“占号费”的说法,但韩甫政认为,这些线路资源、设备资源,实际是电信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必备条件。“就像我打出租车,你首先要有一辆车。”依据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线路资源、设备资源等并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可这些却在“服务价格”中以月租费出现。因此月租费的存在,与《价格法》所规定的“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相抵触。

  韩甫政认为,我国数以亿计的电话用户,多年来以初装费、月租费,后来改以月租费的形式一直在给电信运营公司出资,这一出资总额截止到现在估计已达2万多亿元,远超过我国全部电信运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倍多。“8.5亿多电话用户出资虽然超过电信运营公司股东出资的6倍多,却从来不享有电信运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显然属于电话用户被迫以月租费的形式给电信运营公司出资,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

  最后,韩甫政一语道破:电信运营商与电话用户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却让电话用户承担月租费之“义务”;线路资源、设备资源等根本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却让电话用户为此在服务价格中付费买单承担“义务”;电话用户根本没有为电信运营公司“出资”的义务,却让8.5亿多电话用户长期承担出资“义务”。“电话用户付出的是无丝毫权利回报的义务,电信运营商则拥有了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不承担义务的无限权利,公平之秤已完全倾斜到电信运营商一边。”

  韩甫政请求两部委依法履行保护电话用户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取消固定和移动电话月租费。(记者 邱伟)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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