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有严格而不是随意地被执行,才能真正树立权威;只有对法律实现公正充满信心,公众才能敬畏而不是远离法律。用这样的标准考量“记者涉嫌诽谤罪事件”,我们看到的只有遗憾——
这几天,辽宁省西丰县警方以诽谤罪追究《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一事,成为媒体持续关注的焦点。撤销立案、撤销拘传、派人赴北京向记者和杂志社致歉,这一事件正朝着人们希望的方向发展。
从当初的剑拔弩张走到目前这一步,媒体的关注功不可没,包括据新华社在内的众多媒体,对这一事件持续关注。1月8日,《人民日报》就此事发表署名评论,指出“当舆论监督登场之后,司法机构非但不应成为某些官员的私有权杖,更不应侧立一旁保持沉默,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没有舆论关注,要让有关部门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进京道歉,几乎不可想象。这是舆论监督的胜利,我们为此深感欣慰。
然而,有关部门、当事人所作所为中反映出来的他们对待法律的微妙心理,却令人十分不安。法律如何树立权威?如何恢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这些话题再一次沉重地摆在我们面前。
立案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需要格外慎重。但这一事件中,有关部门在短短几天时间内经历了从立案到撤案的反复。这种“出尔反尔”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在立案上的某种随意性,对于在公众中间树立法律权威极其不利。
当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没有一点差错,百分之百正确,既不公平,也不现实。司法实践中,案情是随着诉讼的步步推进逐渐清晰起来的。随着诉讼的逐渐深入、证据的逐步充分,案情性质的逐步明晰,立案时判断的偏差就可能显现出来。原来认为有罪的,现在没罪了,这种情况并不鲜见。然而,立案条件相对宽松,决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决定是否立案的决定性因素。这一事件从立案到撤案,短短几天时间,有关部门对基本事实的判断来了个180度掉头。如果说现在的撤案是在纠正当初的错误,那么,当初作出立案决定是多么的缺乏审慎。
发现了错误,及时终结,避免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这当然是对的。然而,这种“出尔反尔”会让百姓留下这样的印象:法律,原来可以这样随意——一旦和“随意”连起来,法律也就没有任何权威性可言了。
法律权威性不够,人们自然对法律能够还他们公道缺乏信心,这从当事记者对待拘传的态度中也可见一斑。对于西丰警方的抓捕,当事记者选择了躲避。理论上说,虽然出面拘传记者的是西丰警方,拘传证上盖的也是西丰警方的章,但他们毕竟是在代表国家办案。面对国家采取的强制措施,主动配合而不是逃避,似乎更应该成为公民的选择。
作为一名公民,应主动配合国家追诉,以早日查清案情,这既是对国家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这样的道理,朱文娜未必不明白。如果她相信案件不会在错误的道路上一直走下去,相信之后的法律程序会还她清白,她或许就不会选择躲避。躲避说明什么?说明对于之后的法律程序能够纠正之前的错误,她没有信心。
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的事件,我们耳熟能详。被判处死刑并有机会逃跑的他面对学生劝说誓死不越狱。他的理由是:“自己是雅典公民,有义务遵守雅典所制定的法律。”人们是否有义务遵守“恶法”,千百年来争论不休。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如果法律不能给他公正,躲着法律走就会成为多数人的选择。
事件的进展见证了舆论监督的力量,这令人欣慰。但法律在其中扮演的尴尬角色,我们同样不能不查。如何恢复法律权威?如何恢复人们对司法的信心?这一事件或许可以让我们找到部分答案。(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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