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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作品涉嫌侵权 深圳新闻网被作者索赔两万元

2008年01月11日 09:27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去年8月,武汉的汪晓平在深圳新闻网浏览时,发现该网情感热线频道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载了她的18篇文章,并删除了她的署名。据此汪晓平认为,深圳新闻网的做法侵犯了其著作权和知识产权,要求被告支付稿费等2万元,并在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道歉。

  原告:擅自转载应支付稿费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在被告深圳新闻网浏览时,发现被告情感热线频道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载原告公开发表在《武汉晨报》上的一篇文章以及发表在其他报纸上的18篇文章,并删除了该文的作者署名。其中,被告转载原告发表在《武汉晨报》上文章的时间为2006年5月10日,标题是《遭遇金领追求假离婚吓跑婚外情》,转载出自的媒体为《武汉晨报》,编辑是沈军霞。

  原告举证被告的这篇文章完全转载自原告在2006年4月30日公开发表于《武汉晨报》倾诉热线B42版署名“文智”的文章《心理咨询师支招-“假离婚吓跑婚外情”》,原告发现自己的稿子被被告人为转载后,立即发邮件和致电给被告网站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对转载原告的文章先进行查证,查证后及时向原告支付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应稿费。

  被告:网站资源共享是潜规则

  原告认为,所有著作人的文章一经媒体发表即形成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不容第三者随意侵犯和抄袭以及删除原文的作者署名,否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载原告一篇稿子的稿费、公证费、通信费等费用两万元人民币整,支付相关差旅费,并在不少于三家有影响力的国家级平面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

  但被告相关工作人员以当今网站信息量大、网络资源共享已成潜规则等为由,明确拒绝支付原告任何稿费,并拒绝配合原告进行任何查证。随后原告联系《武汉晨报》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该报社根本没有将此文章授权给被告或者任何媒体和作者免费转载、使用。

  日前,福田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发出受理通知书,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记者 马小六 通讯员 肖逢 操旭辉 谢婷)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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