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记者昨日获悉,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已正式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提交上诉意见,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律师称不构成盗窃罪
辩护律师吴义春认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吴义春在上诉中提出,许霆的占有行为并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从一定意义上讲,该出错的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
同时,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从柜员机维护商处得到赔偿,这一方面说明其所受损失已减小甚至完全弥补,另一方面也说明通过非刑事方式就已经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本没有达到非动用刑罚不可的激烈程度。
高院采取不公开审判方式
吴义春认为,许霆在本案中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福利彩票头奖相当,所以在社会上,不可能产生其他犯罪示范效应。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至于银行向许霆的民事追偿,刑事审判程序无权主动干预。
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二审判决日期未定。《新快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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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就“许霆案”上书最高院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1月7日上午,北京市瑞风律师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建议书中指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适用的法律依据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现了刑罚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
李方平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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