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层出不穷的“城管打人”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的身影也是不太容易看到的。至于行政处罚,象征意义往往大于实际意义。可见,在尚不能取消城管机构的情况下,要想让“城管”真正地回归城管角色,要么现行的法律对暴力执法者进行严厉惩处;要么“重复立法”,明文规定“城管打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以压缩行政处罚的发挥空间。——椿桦
眼下,城管打人不是新闻,城管不打人才算新闻。当然,打人手法或被打对象有所“创新”,也是可以吸引眼球的,“湖北一公司老总拍摄城管粗暴执法被围殴致死”(《楚天都市报》1月8日)这一事件,就是一例。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湖北天门市有关部门两年前曾与该市湾坝村商定,将该村一块地用作垃圾填埋场。由于臭味太大,并导致饮水变质,今年元旦约定使用期限已到,村民便阻止再填垃圾。7日下午,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乘车而至,与阻止填埋垃圾的村民发生冲突,至少5名村民被打伤住院。冲突过程中,途经现场的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下车用手机录像,被城管发现,将其群殴致死。
看罢这则有新意的“城管打人”案,我的第一反应是:打死拍照者?做人不能太“城管”!毋庸置疑,“城管打人”已成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媒介词汇,“城管”已经逐步衍变为“粗暴”的近义词。所不同的是,城管的强悍往往具备一定的“准合法性”,这应引起法律的警惕。
天门版“城管打人”事件,最大的新意在于,被打死的人是一个总经理。至于“拍摄”、“围殴”这类记录,早就被一一刷新。最相似的一例发生在2006年11月13日的江苏姜堰市。这日,市民谈先生发现城管人员正对一对老年夫妇拳脚相加地“执法”,于是用手机拍摄,结果遭到城管群殴,被打得遍体鳞伤。事后,城管局一位副局长对谈先生的遭遇作了这样的答复:他这是多管闲事!
那位城管局领导的话,听起来很有这样一种味道:打人是城管的“天职”,不容干涉。相信,至少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是这样理解此含义的,否则,我们无法解释,城管为何热衷于靠拳脚执法而甚少受到追究。
现在,又一位“多管闲事”的公民挨了顿揍,由于城管人员没有把握好“火候”,同时也没有辨清被打者的身份,使得这一次的寻常动作变得不寻常了。要求严惩凶手、取消城管机构的呼声再次被放大。但过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城管机构的存在固然不合法理,但还得运转下去,就像“城管打人”不合法但城管人员还得继续干工作一样。
既然城管的存在符合现代城市管理的需要,那么,改进城管的执法方式就成了当务之急。有鉴于此,我认为立法“禁止城管打人”是有必要的。每一个懂法的人都可能认为我这种提法很可笑,是典型的法盲理论。但正是这个社会中法盲与精通法律的人太多,我的理论才显得不是太可笑。
城管将人打伤或打死,当然得同其他公民一样,承担民法、刑法等诸多相关法律的责任。但在现实中,有多少城管惧怕现行的法律,又有多少城管承担了应有的责任?2007年8月,兰州两名城管因将一商贩的肋骨打折,分别被判了刑。对此,《法制日报》在报道这样写道:“因为城管执法伤人被判刑的案例这在全国尚不多见”。甘肃省当地媒体则称此案为“全省首例”。看看,一则城管被判刑的案例,居然有了“破冰”的意味。
眼下,全国各地规章条例对城管执法都作了相关规定,但禁止“城管打人”则鲜有提及。或者有些城市有所约束,但真正执行起来却没了刚性。如果不是这样,某城管副局长怎么会指责拍摄城管打人是“多管闲事”呢?其暗示性不言而喻。
在层出不穷的“城管打人”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的身影也是不太容易看到的。至于行政处罚,对强悍的城管来说,象征意义往往大于实际意义。可见,在尚不能取消城管机构的情况下,要想让“城管”真正地回归城管角色,要么现行的法律对暴力执法者进行严厉惩处;要么“重复立法”,明文规定“城管打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以压缩行政处罚的发挥空间。否则总有一天,爱“多管闲事”的人全都会沉默,那可不是件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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