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机票时必须缴纳的50元机场建设费是否合法?河北律师韩甫政对这一存在了15年之久的行政收费提出质疑,并起诉了民航总局,成为全国首例机场建设费行政诉讼案。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韩甫政的诉讼请求,韩甫政已经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律师质疑连遭驳
去年3月,韩甫政购买北京至海口的往返机票,海南航空公司向他收取了100元机场建设费。韩甫政查阅相关规定发现,这笔机场建设费是航空公司代民航总局收取,他随即以“民航局征收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返还100元的机场建设费,并停止征收。
在行政复议中,韩甫政律师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现行法律中,根本没有征收公民机场建设费的规定。
去年5月,民航总局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韩甫政复议不予受理。韩甫政立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决定,要求民航总局受理自己的复议申请。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审查后认为,韩甫政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裁定驳回韩甫政的起诉。
今年1月2日,韩甫政提起了上诉,他认为自己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属于北京二中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中院拥有行政审判权限。他请求北京市高院指令二中院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予以继续审理。
强制收费备受争议
机场建设费,顾名思义就是建设机场的钱。而绝大多数行色匆匆的乘客很少想到,为什么每搭乘一次航班就必须缴纳50元建设机场的钱?其实,自1992年机场建设费横空出世以来,这样的疑问就一直存在。
1992年,我国《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机场建设费专项用于机场建设,主要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以及用于归还上述建设项目的贷款本息支出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自这一年起,机场建设费征收开始,当时规定每位乘客缴纳15元。
1995年,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改为国内航班每人50元,国际航班每人90元。2004年,国内机场建设费改为乘客在购买机票时一并向航空公司缴纳。经常搭乘飞机的熊先生为记者算了一下,他每年缴纳的机场建设费达上千元。“机场建设需要大力投入,但我弄不明白的是,这笔钱为什么不明不白地落到了乘客头上,而且是强加于人。”
按照熊先生的理解,机场作为企业,本身就有经营性收入,可以收取航空公司的飞机起降服务费及旅客服务费用于机场建设。“这些费用实际上都含在机票价格中,已经由乘客间接支付,乘客为什么还要被强行征收机场建设费?”
机场建设费违宪?
韩甫政律师认为,乘客没有必须对机场建设进行出资的义务,如果有这种义务,也必须由法律来规定。“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然而韩甫政发现,十余年来,征收机场建设费的主要依据,就是199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这个通知虽可算作是几部委等联合颁发,但充其量属于规章,根本不是《宪法》第十三条和《立法法》第八条中所规定的法律。”“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尚没有一部法律作出规定,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以机场建设费的名义予以征收。”韩甫政认为,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而不能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更不能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等制定的规章及行政审批等。
促进规范行政收费
韩甫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诉讼中,民航总局答辩认为机场建设费是国务院批准、航空公司代国家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民航总局只履行将机场建设费全额缴入国家财政的职责。
对此,韩甫政反驳认为,民航总局错误地把“国务院批准征收”当做征收“机场建设费”的法律依据。“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在法律没有作出征收机场建设费规定的前提下,民航总局还继续征收机场建设费,颠倒了宪法、法律与规章的效力。”
据了解,本来于2005年到期的机场建设费,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核准下,将续征至2010年。
“我知道很难打赢官司。”韩甫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这位曾起诉过多个国家部委的公益诉讼律师说,他希望通过诉讼促进国家规范行政收费行为。(记者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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