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信息不公开
“正是这一复函(104号文),对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原告方另一代表叶世科说,因为劳办发[1995]104号文是针对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文所发的复函文件,我们就想看一下这个023号文里面是怎样请示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
康联绵、叶世科等人告诉记者,在提请诉讼以前,他们曾经到劳保局就此问题进行信访。2007年2月14日,劳保局以《信访复函》的形式予以答复:本局向原劳动部请示工作的函件(即第023号文),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事项,不予公开。
5月28日,以康联绵等5人为代表的26名早期离企人员以要求信息公开为由将广州市劳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给个说法。
叶世科说,我们很怀疑023号文件,为什么仅仅相隔一年,劳动部在劳办发[1994]376号文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两份文件中,对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
“政府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我们也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这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叶世科说。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023号文不符合《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四类不予公开的事项,而符合该条例第七条第3项中的“行政机关的办事依据”和第22项中“社会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予全文公开。
文件不公开有法律依据
“不公开023号文件,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广州市劳保局在辩护时称,之所以不公开有两个原因,首先,信息公开指的是公开行政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过程,而且该行为与原告的切身利益无关;另外,023号文只是一个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文件,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
记者就此事曾电话采访劳保局的相关负责人,他以“案件正在审理,为避免影响司法公正不便回答”为由拒绝采访。
文件不公开的法律依据,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劳保局行政诉讼答辩书的复印件中,劳保局称第023号文是原广州市劳动局向原劳动部发出的请示性上行函,工作请示属于政府内部公文,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即对企业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产生任何行政或法律效力。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该上行请示函属于正在内部研究、只在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对外公开。
对于原告提供的答辩书的真实性,记者曾多次致电劳保局要求核实,结果电话均无人回应。
叶世科说,劳保局称023号文是内部文件不能公开,那么什么是“内部文件”?这是不是法律概念?包含什么要件?这个概念出现在哪部法律中?上行请示函不予公开又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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