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为交不起巨额的诉讼费而被挡在了伸张正义的法庭之外,而有人因为有钱竟然利用现行诉讼费制度的“漏洞”进行诉讼。这是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苏东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情形。
“我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昨天,苏东彪对记者说,他费时6年撰写的《立法建议稿》一周前已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昨天,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对此立法建议进行了座谈研讨。会长王炳东告诉记者,现行的诉讼费制度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将把苏东彪的立法建议列为一个专项课题深入研究,并在适当时机向省律师协会和全国律师协会上报,以尽快推动此项立法建议实施。
费时6年写建议稿
“根据有关科研机构的调查和专家估计,大量的可诉性民事案件既没有进入法院,也没有和解。”苏东彪告诉记者,这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民事案件多用裁判,既增加了司法不公的机会,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写成的《立法建议稿》,我用了6年时间。”46岁的苏东彪说,6年前他开始利用业余时间收集资料,先后写了30多稿,共计上百万字,特别是今年他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起草建议上,最终写成了3万多字的建议函,分《民事诉讼的现状及改革现行诉讼费制度的必要性》、《现行诉讼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意见》和《立法建议稿》三部分。其中《立法建议稿》共计116条1万多字,与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比多了60条。
质疑现行诉讼费制度
据苏东彪介绍,在建议函中他对现行诉讼费制度提出了质疑。
“首先是表现形式不当。”苏东彪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实行了20多年。2007年4月起,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事实上,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行政法规,它们都与现行法律规定和诉讼费的基本原理不符。苏东彪认为诉讼费制度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这是因为诉讼费制度是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法律才有权对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作出规定。再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已经规定要“另行制定”,在没有授权其他部门制定的前提下,当然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制定。
“其次,现行预收诉讼费的规定违反了被惩罚主体的特定性原则。”苏东彪认为,诉讼费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惩罚性和补偿性。预收诉讼费,首先把原告和上诉人假定为民事违法行为人,进行了预惩罚。虽然法律规定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是预收诉讼费还是把一部分当事人挡在了法院的大门之外。并且在法律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预交了诉讼费并且胜诉了,但是因为法院长期难以对败诉方的财产予以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却难以要回的例子。
“最后是现行诉讼费制度的‘立法’动机有偏颇之嫌。”苏东彪说,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了诉讼费收费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和上诉人的成本,但没有区分要降低的是“维权成本”还是“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也必降低“违法成本”。另外,“打得起官司”并不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打出公正、打出效率,而现行诉讼费制度又忽略了诉讼费对当事人打出公正、打出效率所能产生的积极调节作用,有本末倒置之嫌。
苏东彪说,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样无论一审判得正确与否,败诉方都有可能随便找个理由,以极小的诉讼成本提起上诉,以求达到拖延诉讼、延缓承担民事责任时间的目的。
苏东彪还认为,现行的错案仍收诉讼费违反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原则。
建议改革现行制度
“一方面是有些人拿不起诉讼费而不能打官司,加之司法不公现象,使许多人产生了‘屈死不告状’的念头,另一方面是有些人利用二审时过低的诉讼费而引发滥诉,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现行的诉讼费制度还忽略了对和解制度的调节作用。”苏东彪说,在建议函中他建议取消诉讼门槛,鼓励和解。
“把预收诉讼费规定改为结案后收取,鼓励大量民事案件进入规范的诉讼渠道里来,不使其游离在社会上,成为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同时,对于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和解的民事案件,要不收审理费。”
苏东彪建议,对于不能在和解程序化解的民事案件,要加大致审方的诉讼成本。与现在最低10元的标准相比,至少要提300倍以上,加大败诉方的“违法成本”,发挥诉讼费对民事和解的积极调节作用,促使进入诉讼渠道的大部分民事案件通过和解化解。
苏东彪还提出,增加错案免收诉讼费,超过审理期限的裁判案件免收审理费,以促进法院作出公正和及时的裁决。 (记者 牛仲寒 实习生 王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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