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定:乘坐公共汽车不能携带宠物(图)
2008年01月02日 14:16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发表评论
昨日,《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贵阳的士在后车窗玻璃上启用明码标价的“玻窗价格表”,同时在车身上均使用新的投诉电话:5287711、5287722。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等。此外,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不提供有效发票的;计价器发生故障的等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记者 毛海峰)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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