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天起施行,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可就在该法即将实施之际,本报接到多宗有关劳动用工合同的投诉,普遍反
映一些企业甚至事业单位,对用工合同大“动”脑筋,做手脚,企图“甩包袱”。连日来,记者多方调查采访,并邀请法学专家对此现象进行剖析。
不界定岗位不明确工资 1700份用工合同失公正
本月26日,广东佛山市顺德七海纺织有限公司郭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来自湖南,在这家公司做了4年临时工,和全厂1700多名员工一样,从未和公司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员工购买过任何保险。直到本月,公司才为员工购买社保。本月21日,公司突然说要与郭先生等员工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里既没有工作岗位的明确界定,也没有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却明确规定员工如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许多员工不满而拒签这份不公平的合同。可公司声明:如员工拒签,视为自动放弃工作。
这家公司周先生反映,他也是临时工,两年半工龄。目前厂方打算按每年平均工资的20%补偿给员工,买断工龄,并签订协议,约定员工从此不能再有异议,“我拿了补偿金,随时可能被开除”。
郭先生说,员工代表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但劳动部门让员工自行与厂方协商解决,除非厂方将他们开除,劳动部门才出面处理。全体员工对此不满,本月27日停工,立即引起顺德市劳动局、司法局、工会高度重视,三部门派员调查处理。郭先生说:“现在签的1700多份合同,全部作废。劳动局下月3日将帮助员工重新统一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
这家公司人事部经理张先生解释,公司是一家港资企业,过去确实没有和员工签订过用工合同,也没有买过保险。“现在所签合同,由于人员太多,确实没有明确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情况,劳动部门已责令整改。1700多份合同不是作废,而是补充和修正。这几天就按劳动局要求签好合同。”对买断员工工龄一说,他予以否认,说:“这是不可能的,完全是员工误会。公司是奖励老员工,凡做满十年以上的,奖励一个月工资。现在招工这么难,工人创造了财富,我们希望好好做下来。”
此单位干活多年欲再干 被责令须与彼单位签约
南华工商学院员工王小姐反映,她来自梅州,今年34岁。1994年进入该校工作至今,主要从事教室、宿舍的清洁管理。学校从1994年到2006年,每年跟她签一次合同,发10个月或11个月工资(学校放假时间没有工资)。没有婚假和产假,也没有明确加班费,即使患病只要未上班就没有工资。不过,学校给她们买全了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
今年以来,学校居然跟王小姐签了三次合同,合同期分别为1月1日至1月26日、3月1日到7月20日、8月30日到2008年第一学期。王小姐一算,工作时间变成只有9个月多,“也就是说,学校只给我发9个月工资”。合同上称每月基本工资按全市最低标准780元,但没有加班费等收入规定。目前,王小姐月总工资为980元,多出200元,校方说是加班费,怎么算出来的,王小姐说不清楚。
王小姐说,每次签订的合同往往不到期就改签,不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她听说她们这批临时工要转签到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的13年工龄很可能作废。
龚先生和王先生,是南华工商学院32名保安的代表。龚在此工作8年,王两年。他们说,今年之前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但校方只承诺给10个月工资。“我们从来没有加班费,也不知道怎么算”。本月25日下午,龚等保安突然从校方得知校方不再与之续约,如要继续留在学校工作,须与校内一家名叫英之波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以前的工龄不承认。
本月26日,龚等保安人员表示抗议,广东省总工会迅速调解。但校方坚持不再与龚等32名保安续约,他们要留在学校工作只能与英之波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自动辞职。并让龚等在本月29日前把改签合同的申请交给人事部。“我们当然不想转签,因为这样意味着之前那么多年都白干了”!
南华工商学院副院长李晓明表示,事发后,省总工会领导立即来到现场处理,当天已处理完毕。“目前,校方正在积极进行善后工作,会依法依规办事,妥善、人性化处理这个问题。我认为是沟通不到位导致的,合同跟某些员工所说的并不相同”。
广州另一所大学食堂员工李先生反映,学校要求食堂300多名员工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以前的工龄作废,员工对此极为不满。
记者拨通这所学校人事处处长杨先生的手机,杨表示:学校管理人员人力和精力有限,希望腾出人力主抓教学,所以和南方人才租赁有限公司合作,把人事管理工作转移给它。部分员工以劳务派遣进入学校工作。“这些员工以前的工龄继续保留,岗位和待遇不变,社会保险继续买”。
专家说法
确有规避嫌疑 规避并不违法
专家说:单位有权使用成本最低的方法趋利避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邀监督员、广州市荔湾区人大代表梁文永说:从上述报道的案例看,用人单
位有规避《劳动合同法》嫌疑。从法律上看,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不违法,不过,仍可能需要付出成本。
在王小姐案例中,学校以前的做法不符合现行《劳动法》规定。王小姐可依法维权。可只要学校愿承担法律责任,即使王小姐最后一期合同签到2008年,学校仍可解除合同。但如学校不在下月1日前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拖到新法施行,因王小姐已在学校工作满10年,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从这一层面上看,也可将学校的行为理解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不想在新法施行后养着一个“铁饭碗”清洁工。
龚和王等保安的案例中,如劳动合同在2008年前已到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单位没有义务续签,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转签是推荐到物业管理公司就业,王小姐、龚和王有权接受也有权不接受。
广州某大学食堂员工案例,如300多名员工已签订书面合同,且2008年前已到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如未签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大学可解除关系,不过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需到2008年后才到期,则大学现在解除合同属集体性裁员,需按广州市政府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大学与员工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员工原先工龄是否保留由员工与新聘用单位协商决定。
梁文永说,规避法律与逃避法律概念不同,规避未必违法,就像偷税、漏税违法,而避税合法。企事业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采取一些行动规避法律,法律上看是合法的,是否合理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成本,单位作为经济人,没有义务牺牲自己利益分担社会成本,有权使用成本最低的方法为企业发展趋利避害。从这一意义上看,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也是合理的。(喻彬 冼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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