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南京市赫赫有名的“犬司令”马兆宁用25年的时间训练出近百条各类警犬,帮助警方破案无数。其中包括杀人碎尸案及5岁女孩被奸杀案等。而他自己则在训练警犬过程中被警犬咬伤近百次,身上的累累。
一个人用25年的时间可以做什么?他的25年只做了一件事:驯犬。他先后训练出近百条战功赫赫的搜爆犬、搜捕犬、缉毒犬等各类警犬,他也因此被警犬咬伤近百次,身上的累累伤痕是他25年驯犬生涯的最好注解。
昨天,记者见到了这位赫赫有名的“犬司令”——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训练大队大队长马兆宁,并听他讲述了他和警犬的破案故事。
第一条警犬“迪多”咬了他
“小时候我看过一部电影‘莱西’的故事,一条聪明可爱的犬和它的小主人的故事。那条犬具有一种不可思议的能力。长大后我才知道,那条令人难忘的犬名字叫苏格兰牧羊犬。”
坐在记者对面的马兆宁,谈及警犬,黝黑的脸上顿时泛出红光。马兆宁说,他做梦都没有想到会当上“狗司令”,但缘分就这样悄悄降临。
1983年,马兆宁通过了考试,被宁夏公安局录用,原定的单位是分局治安民警。但就在等待最后分配的前几天,他和同事在打乒乓球时,偶遇宁夏公安局政治部来招聘警犬驯导员,很多同事都避之唯恐不及,马兆宁看着好笑,随口说了一句“躲什么躲啊,遇到了就去呗”,没想到就是因为这句话,政治部的领导就把马兆宁调进了警犬大队。
马兆宁带的第一条警犬,名叫“迪多”,这是一条典型的苏格兰纯种牧羊犬,生性勇猛,狂傲不羁。据称一条牧羊犬可以斗败两只狼。
马兆宁刚一接手这条犬时,它见谁咬谁,扑咬很猛,马兆宁自然没有逃过这一劫。一上来就遭遇这个“下马威”,向来不服输的马兆宁决定好好侍候这个“新主子”,于是,马兆宁从和“迪多”培养感情入手,开始进行亲和训练。
功夫不负有心人,仅一个月的时间,“迪多”就和他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从而达到了服从性科目的训练目的。没过多久,他参加西北农业大学警犬大专班学习,临走之前,他把“迪多”托给了自己的一位最好的战友。他学习期满回来后,他的战友为了考验“迪多”,竟有意纵容它去咬马兆宁。“迪多”不仅没有咬马兆宁,反而掉转身子扑咬他的战友。而后,扑到了他的身上,又亲又舔,把久别的马兆宁感动得直想掉泪。
就是这样一条犬,不仅参与破获了很多大案要案,而且也给马兆宁赢得了很多荣誉。
“迪多”先后为马兆宁赢得了自治区民族团结先进个人、银川市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等光荣称号。1991年7月,步入垂暮之年的“迪多”病倒了,在它生病的半个多月时间里,马兆宁日夜陪伴在它的身边。陪它挂水,给它按摩。当“迪多”曾经犀利、清澈的眼神潮水般退去时,马兆宁流下了忧伤的泪水。
搜寻“美丽”先突破
在多年的驯犬生涯中,马兆宁最钟爱的就是罗威纳犬。他如数家珍地介绍说,罗威纳是我国警方新引进的警用犬种,原产于德国,有优良血统。它性格勇敢、警觉、聪明、安静而又自信,有强烈的工作愿望并能吃苦耐劳、适应性极强,在陌生的环境里毫不畏惧,表现出很强的衔取兴奋性。
今年5月10日18时50分,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东善桥某道路边,发现了人体尸块。
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一声令下,警方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抛尸现场位于江宁区东善桥某道路边,现场地面上放有一只宽58厘米的红色纸盒,盒内有一个塑料袋里装有11块人体尸块。考虑到案情重大和现场复杂的地理条件,刑警支队立即调遣警犬协助搜索其他尸块。
当晚9时,接到命令后的警犬训练大队大队长马兆宁立即带领罗威纳犬“迪庄”和“拉布拉多”犬“小黑”和“美丽”等6条警犬赶到现场。经实地勘查,现场杂草丛生,荆棘遍地,方圆几十公里,现场条件很不利于警犬作业。在此情况下,马兆宁指挥警犬以尸体气味为嗅源,人犬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美丽”感受嗅源后,兴奋上线,连续搜索两个多小时,看着警犬身上多处被荆棘划破,驯犬员们心疼得直掉眼泪。功夫不负有心人。晚上10时,“美丽”在一茂密的草丛中搜出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尸块(人体部分肢干及碎肉)。随后,他们又继续搜索其他地方,根据分析,这个山区应该是第一抛尸现场,现场应该还有其他尸块。在马兆宁的带领下,当晚就搜索到4块尸块。
“迪庄”立大功
第二天一早,警犬继续在案发现场搜索,搜索面积达几千平方米。当警犬“迪庄”搜索到距案发中心现场300米处的一处草丛时,它积极兴奋地反复嗅认后,果断冲进草丛中,叼出了一个装有人体碎肉和部分尸块的纸箱子,“迪庄”为此案立了大功。警犬一天搜索到的两箱尸块,经法医中心DNA鉴定,均为一年轻女性尸块。
根据这一线索,南京警方经过105天追踪,8月25日晚,当杀人恶魔王某怀揣利器刚一潜回江宁老家,即被守候的刑警队员当场擒获。
经突审,杀人恶魔王某供述,5月9日,与同居的女友沈某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并动手打了起来。事后,王某越想越气,决定要教训一下沈某。第二天上午,王某利用沈某上班之机,对沈某17岁的女儿姚某下了毒手。趁姚某看电视不备,突然袭击,用被子捂住了姚某的头部,直至十几分钟后姚某气绝身亡。随后,他把尸体放在自己和沈某睡觉的床下,于第三天,在沈某上班不在家的时候,将尸体肢解,分别抛在了附近的山坡水沟。随后,潜伏在外。这次本准备借着夜色,回家看一眼儿子,没想到没进家门,就被警方抓获。
马兆宁和他的警犬们对“5·10”被害人尸块的成功搜索,为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并为成功侦破此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功勋犬“美丽”让5岁女孩瞑目
1993年,因工作需要,马兆宁被调回到自己的故乡南京,担任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训练大队大队长。而“美丽”,也就是在南京被马兆宁挑选出来的。
“美丽”是什么?它不是风景,而是马兆宁往日的弟子、今天已担任副大队长的戎小清训练出来的一条充满灵气的德国牧羊警犬。
犬如其名,“美丽”确实很美。马兆宁谈起警犬“美丽”,喜爱之情溢于言表。他介绍说,1999年12月底,他带弟子戎小清到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挑选训练犬。一到犬舍,数十条幼犬迎面跑来,令人眼花缭乱,可他们还是一眼就看到了它。出生仅三个月的它,拼命往前挤,尽管它的皮毛很脏,身材瘦弱,但它欢快地摇着尾巴,急切地叫着,就好像见到了思念已久的主人。它的眼神是那样的清澈、透明,似乎充满了期盼。
“就选它吧!”师徒俩异口同声地说。回到警犬训练大队后,他们给这条三个月大的母犬取名为“美丽”。
2000年10月22日上午,南京市白下区发生了一起杀人案,粗心的案犯在案发现场后院遗有一只皮鞋。后经侦查,民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姜某。但面对审讯人员,姜某拒不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在此情况下,指挥侦破的领导当即要求使用警犬进行气味鉴别。当时才一岁多的警犬“美丽”勇挑重担。训练有素的“美丽”表现得相当自信,在第一次嗅到装有嫌疑人姜某气味的罐子时,毫不迟疑地扒倒了该罐。
2002年3月5日晚6时左右,江苏盱眙县某村一名5岁的小女孩失踪,3月6日在该村北侧60米处一干涸水塘里发现了小女孩被奸杀后的尸体。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摸排出住同村的16岁男孩陈某有作案重大嫌疑。经审讯,陈某拒不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了尽快侦破此案,该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提取了陈某常穿的鞋子,到南京市公安局警犬训练大队送检,要求进行气味鉴别。
“陈某是渔村未成年男子,气味特殊,易对警犬造成干扰!”马兆宁表示,案情重大,容不得半点马虎,遂决定提取不同职业如杀猪、贩菜、卖鱼、盲流等未成年人气味为配物,使陈某的气味在这些气味中不再特殊。
一切准备妥当,当驯犬员提取陈某皮鞋为嗅源及把配物放到警犬“美丽”面前时,好一条可爱的“美丽”,在这样的重案面前,表现出了超常的沉着和冷静,它兴奋上线,分别连续再次作出了正确的认定,果断鉴别、认定了陈某就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终于使政法机关严惩了罪犯,告慰了小女孩的在天之灵。
“美丽”由此更加美名远扬,并因此被南京市公安局报送为公安部功勋犬。
捕捉 奖杯
他的一个飘移的眼神,警犬就能读懂他的指令,同样,警犬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他就知道警犬此刻的兴奋性。
这就是马兆宁,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犬训练大队大队长,二等功、三等功荣立者,携警犬参与各类案件现场一千余次,协破各类案件五百余次,被江苏省公安厅评为“刑侦行家”,并聘为全省公安系统唯一的“警犬技术行家”,获得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颁发的“警犬技术师”资格证书。
“犬司令”小传
“宁国”锁定常熟杀人嫌犯
“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杀人事实,请求你们紧急协助,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2007年10月份,代表江苏省代表团出征公安部第二届警犬大比武的南京市公安局警犬训练大队突然收到常熟市公安局发来的紧急协助调查的“求援信”,因案情紧急,南京市公安局警犬训练大队大队长马兆宁当即作出决定,让常熟警方携带有关物证前往沈阳比赛现场。
据常熟警方介绍,2004年8月31日凌晨,常熟市支塘镇支北村盐铁塘桥村东桥堍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该镇居民潘某(男)被犯罪分子用砖块击打头部致死。经当地警方现场勘查,发现并提取犯罪分子遗落在现场的一只灰色拖鞋。经排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遂将其带回讯问,但王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侦查工作严重受阻,部分办案人员对嫌疑对象的排查结果产生了怀疑。
听取了基本案情后,在马兆宁的指导下,警犬训练大队参赛民警戎小清、王雷使用警犬迅速展开鉴别。两名民警以吸附犯罪现场拖鞋气味的纱布为嗅源,将吸附犯罪嫌疑人王某足部气味的纱布,与5个在当地采集的与本案无关的配品气味进行混编后,分别使用两头警犬进行鉴别,结果警犬“宁国”“迪庄”均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气味作出果断的认定反应。
为增强结果的准确性,江苏代表队邀请同一驻地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代表队的一头参赛犬协助复核,结果一致。据此,南京市公安局警犬大队出具鉴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足部气味与犯罪现场提取的灰色拖鞋气味一致。
获悉警犬鉴定的结果后,办案民警迅速统一思想,增强了信心,经过进一步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被迫交代了因饮酒过多,与受害人发生口角后杀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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