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金巧巧。 中新社发 李伯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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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金巧巧。 中新社发 李伯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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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演员金巧巧诉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仁公司)、鞍山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山报业)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金巧巧终审胜诉。
由于未经金巧巧允许,擅自刊登有金巧巧肖像的女性生育器官保健品广告,鞍山报业被判立即停止发布载有金巧巧形象的“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广告,并在其主办的《千山晚报》上连续七天登载致歉声明,向金巧巧赔偿经济损失三十六元。同时,法院还判令清华同仁公司和鞍山报业共同给付金巧巧侵权赔偿金二十万元,精神抚慰金一万元,清华同仁公司给付金巧巧侵权赔偿金五万元并停止在其产品及宣传上使用金巧巧的肖像。
鞍山报业公司主办的《千山晚报》于2006年10月10日至2007年2月8日先后二十二次登载“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广告,在以上多期广告中分别使用了演员金巧巧的照片。鞍山报业承认《千山晚报》中使用的肖像为金巧巧,自己为广告发布者。清华同仁公司称其系胶囊产品的生产者,但并非报纸及宣传彩页的广告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千山晚报》刊载的宣传彩页对金巧巧肖像权构成了侵犯。清华同仁公司系产品生产者,因此获益是必然,广告中的清华同仁公司字样,虽不能足以认定其为广告主,但其未能证明广告系何人发布亦未能证实其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故一中院认定清华同仁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采取了放任与默示态度并导致自己获益而他人受害,应对侵权行为分别承担单独及共同责任。
法院认为,《千山晚报》使用金巧巧的肖像发布广告未取得本人同意,并从中获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应给予一定经济赔偿。赔偿数额则应以《千山晚报》通常的广告收益及金巧巧的同期广告业务收益为参照,并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侵权及受损害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对于名誉侵权问题,法院认为,因该广告系以女性生育器官的保健为广告内容,涉及女性生理隐私,而广告及宣传彩页中,擅自使用金巧巧肖像,产品容易使人与金巧巧的健康及隐私情况相联系,降低其社会评价,故二公司应对侵害名誉权共同承担责任。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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