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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海南分行一客户经理受贿150万一审获刑15年

2007年12月27日 14:25 来源:南海网 发表评论

  近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38岁的王强为文昌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省工行资产风险处客户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2007年1月21日被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5年12月,海南省财信总公司总经理李家福以富雄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外贸合同,以富雄花园20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省工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开立两笔远期信用证,总金额7692344.22美元,造成省工行垫款7672469.38美元。1999年,省工行成立了催收小组,王强系成员之一,向富雄公司及担保单位即海南省财信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催收垫款。1999年10月份,负责该款催收工作的王强和省工行确权小组把富雄公司的抵押物富雄花园20亩土地的材料送到海口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物确权登记,海口市国土局以该地手续不全为由,不予办理。1999年12月,省工行把该垫款转为贷款,原信用证抵押物也转为贷款的抵押物。2000年3月,海南省交通厅把富雄花园20亩土地过户给富雄公司。2001年下半年某日,王强和李家福在海口市南天大酒店喝茶时,李家福称其已与时任海南省财信总公司总经理的陈进海商量过,想把富雄花园的20亩土地拿来搞房地产开发,向王强提出用海南昌林实业有限公司在儋州的1011亩林地置换富雄花园的土地,作为富雄公司贷款的抵押物,并许诺送给王强3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报答。王强表示同意。2001年10月30日和31日,王强以省工行的名义与富雄公司、威望公司(由李家福等人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签订了《置换抵押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把富雄花园的20亩土地交给威望公司搞房地产开发。2001年10月份至2003年初,李家福在海口市南天大酒店、海口上岛咖啡厅、东方娱乐城等处送给王强150万元及桑塔纳轿车一辆。王强将所收受的150万元及卖车所得的12万元,全部挥霍。

  法庭认为,王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王强没有提出上诉。(汪德芬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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