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6日是黄先富永远铭记的日子,在那一天,他和妻子施春娇失去了唯一的儿子。那一天,黄先富的儿子黄志文,在硚口区利济路人行天桥上阻止小偷行窃时,被未能得手的小偷报复杀害。因为没有直接目击证人,黄志文迟迟未能得到见义勇为的评定,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黄先富为此走上了漫漫求告路途。
日前,武汉市硚口区在省公安厅和市有关部门的认定下,宣布黄志文的行为确系见义勇为。
经硚口区政府批准,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决定给黄志文记功,颁发证书及奖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万元。
“我儿子不仅仅是有见义勇为的行为,他就是因见义勇为而死的英雄。” 拿到这份迟来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书,父亲黄先富在儿子坟前,嚎啕大哭。
为什么一次见义勇为行为,其认定过程历经了一年半之久?有关部门称,黄志文案没有直接目击证人,他是指责小偷还是制止偷窃致死不明确。治安管理专家表示:见义勇为促进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要求太高。
12月的一个清晨,仙桃沙湖镇丰乐村的菜地蒙上了一层霜。施春娇还是像往常一样坐在家门口的小木凳上,两眼发直望着村口的方向。19个月以前,她也是在家门口送别去武汉打工的儿子黄志文,只是没想到一别就是永远。
“如果有再来一次的机会,我宁愿让儿子永远当个农民,也不会让他去武汉打工。”父亲黄先富每日都会在儿子的坟前坐一会,陪他“说说话”。
白发人送黑发人,一年多以来村里人在黄先富夫妇面前绝口不提黄志文。可日子一天天过去,有人不免疑虑:既然黄志文是见义勇为而死,为什么没有人来给个说法?
19个月后,看到有关部门对于儿子见义勇为记功的文件,黄先富久久无语。他在乡亲们面前,把里面的文字念了一遍又一遍,“这下咱们的孩子总算有个说法了。”
需法院判定的“见义勇为”
在有关黄志文一案的法院判决书上这样写着:“2006年5月16日晚19时5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化名)持刀伙同被告人张某(化名)窜至本市硚口区利济路人行天桥对行人进行扒窃,遭到行人黄志文的指责,张某与黄志文进行争吵。王某当即持刀上前报复黄志文,将黄志文颈部、肩部刺伤,同时张某朝黄志文猛踢一脚,并抱住黄志文,黄挣脱后,王某又持刀朝其胸部猛刺两刀,致黄志文因肺动脉、左肺、肝脏破裂,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
这段不含感情色彩的文字被黄先富看了几百遍,每看一遍,他都要流一次眼泪。黄志文曾经考上了武汉的一所高校,只是因为希望早日减轻家庭的负担,所以辍学去打工。 “去年三月到的武汉,落脚在亲戚的一个小工厂里,没想到说没就没了。”
武汉市一医院的一个保安员清楚地记得,当天黄志文没有走到医院大厅就倒下了,“身上的白衬衣被鲜血染红了,胸口还插着一把五寸长的刀。”最后抢救无效,医院没有看到黄志文的身份证,只好报警。
在警方登出寻尸启事的一个星期后,黄先富就和亲戚匆匆赶去了殡仪馆,面对儿子的遗体瘫倒在地。
案子在一个月后告破,杀人潜逃的王某和张某在广西桂林被抓获。极度悲痛的黄先富找到了硚口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申请评定儿子黄志文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并给予奖励。
可是,因为没有直接目击证人证实黄志文的死和制止小偷行窃有关,案子的受益者——那名被小偷偷窃的女孩也没有出来作证,硚口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表示要等法院判决结果。
迟来的见义勇为评定
“孩子下葬了,上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心如刀绞。”把儿子葬在了离家门口100米远的棉花地里,第二天黄先富就登上了去武汉的车。
见义勇为促进会黄先富去了两次,一次是在2006年6月,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嘉奖,一次是在去年12月,恳求能快些评定下来。对方的答案都是,证据不足,要等法院判决。
硚口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陈科长主要负责见义勇为促进会的相关事宜。对于黄志文的死,硚口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的态度很明确,必须要有直接证据证明他的死是制止小偷行窃,并搏斗致死,否则就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这个案子的复杂就在于,作为受益人的那个女孩一直没有站出来作证,犯罪分子也肯定避重就轻,在审讯中不会把事情朝见义勇为的角度上靠,有些证人也只是听到,没有直接看到,证据就不够有力。”陈科长表示,虽然对黄志文家人的悲伤充满同情,但是在条例规范面前除了按章办事,其他的爱莫能助。
在法院判决书下达后,硚口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下发了《关于给予黄志文同志记功的决定》。其中关键的一句是这样写的“黄志文路经汉口利济路人行天桥时,发现一小偷扒窃一过路女青年包内财物,黄志文进行指责。”
“指责”是见义勇为促进会认定的造成黄志文死亡的原因。按照陈科长的说法,黄志文见义勇为的情节不是很突出,但是因为他没有做旁观者而是勇敢的指责小偷,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对于他应该有价值认同,尽快安抚其家庭。
12月中旬,陈科长和仙桃市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去黄先富家里慰问,并颁发证书、奖金1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一万元。
“儿子应该被评上英雄”
“如果评上了英雄,那么抚恤金就是10万元,现在只是记功,相当于三等功。”这次的认定并没有让黄先富舒了一口气,反而让他怅然若失。
施春娇更是抹着眼泪。“我儿子的命就值一万元吗?养儿防老,以后我们两个老人靠谁啊!”现在她已经完全不能下地干活了,而原来还能去村头砖瓦厂打点零工的黄先富,现在也提不起劲了。
如今,本来不富裕的黄家已经家徒四壁。给儿子的案子打官司花了好几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是借的钱。“儿子是去了,但我们希望能给他应得的称号,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关心我们。”
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刘江琴律师介绍,就见义勇为的程序认定而言,各个省市均有不同规定。武汉市条例第八条规定:给予嘉奖的,由街、乡镇(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申报,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给予记功的,由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由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如果黄先富想给儿子评上英雄,可能就要提请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核,还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要走的路还有很长。”刘江琴律师说。因为从黄志文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就挽救的损失和当时的情形看,似乎“不够突出”,可能因此而导致认定上的困难。
◎访谈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要太高”
——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治安管理学专家焦俊峰
长江商报:对黄志文的案子,您怎么看?到底该如何认定?
焦俊峰: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当时黄和行凶者发生了争执,进而遭到伤害,似乎黄的被害是因同行凶者的口角争执而起,是“事后”行为,而非典型的见义勇为中因制止违法犯罪直接同违法犯罪嫌疑人作斗争的行为。
但我们要注意到,双方争执和口角的起因是黄的挺身而出,如果没有行凶者的扒窃行为,就不会有双方的争执和行凶者的报复,两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黄志文面对违法行为挺身而出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精神,也符合武汉市的相关规定,应当是见义勇为。
长江商报:长达一年半以后,才认定了黄志文的见义勇为行为,为什么申请称号这么困难?
焦俊峰:《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和武汉市关于见义勇为的条例均未对认定时间做出限定,导致认定时间过长。对黄志文行为的认定存在困难,可能有一个原因,即条例限定要“事迹突出”,如果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以解释和限定,在认定的时候就会模糊不清。
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有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但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像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要求的那么高,也不需要那么高。否则,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长江商报:见义勇为促进会这个机构的行为有没有条例来约束?
焦俊峰:对见义勇为有权认定,其主要依据就是省和市的条例以及《实施办法》。但这些条例的规定过于简单,程序性的规定比较少,使得见义勇为促进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但由于这个组织是一个民间组织而非政府组织,具有社会服务功能而非拥有社会管理职能,因此,其所谓的“权力”存在较大弹性就不可避免。
同时, 英雄称号同相关奖励挂钩,使得促进会认定时慎之又慎。不过是否是英雄,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自己的评定标准,促进会认定时也必须依据这个标准。 (记者 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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