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开车经过收费站时连续16次冲卡不交费,以为这只是小事一桩,收费人员拿他无可奈何,不想却触犯了刑法。2007年12月19日,恭城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5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林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经过恭城县化育收费站时,5次跟车冲卡逃费,3次取电动杆冲卡逃费,8次取电动杆用所开的车辆压坏电动杆冲卡逃费,并谩骂、威胁收费站工作人员,造成恭城县化育收费站经济损失2000元。
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恭城县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唐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