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初以来,贵州威宁县新发乡中学教师驰垚等人多次组织、强迫、引诱23名女孩(22名为中小学生)到外地卖淫,震惊全国。毕节地区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赵庆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其丈夫驰垚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昨日《贵州都市报》)。
判决尘埃落定,“禽兽教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那不堪回首的黑色记忆,也许会伴随无辜女孩长度一生。这些孩子们在忍受身体的痛楚时,也无法逃避心灵的悚惧与悲恸,虽然施虐者被判极刑,但她们心中如此巨大的创伤,恐怕还难以愈合。被强迫卖淫的23位女学生理应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及救济,从而部分弥补她们的损失。作为典型弱者的女孩子、惨无人道的遭遇以及行凶者的泯灭人性、父母痛不欲生的悲情,足以构成提请精神赔偿及救济的充分理由。
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被害人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抚慰,与民法对被害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通过经济赔偿使其获得物质补偿与心理抚慰,所产生的效果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驰垚、赵庆梅等人强迫20多名女孩卖淫,他们应当承担对等的刑事责任,但也必须付出最大限度的经济代价。此外,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启动精神救济机制,比如受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
按照一般的心理学常识,一般人在经历灾难刺激后,3个月内会有发抖、恶心等急性反应,3个月后会出现噩梦等心理反应。不及时治疗,就会伴随终生,甚至走向极端。因此,在重大灾难之后,“心理救灾”往往成为政府对灾民的重要救济渠道。20多名女孩被强迫卖淫,这种痛楚不是时间能抚平的,也许时日越久,隐痛越深。所以,由政府组织专业医疗人士,对孩子们进行危机心理干预,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她们的精神创伤,尤为重要。
□毕舸(广东 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