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上海市民林小英收到一封中奖函,没想到噩梦从此开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犯罪分子就以各种名义从林阿姨手中骗走近188万元。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嘉妮、罗优香、吴俊峰等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十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十万和一万元。
41岁的台湾人黄嘉妮早在 2004年起便在他人指使下,参与以虚构中奖事实需支付入会费、中奖手续费等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的诈骗活动。2006年3月,黄嘉妮授意被告人罗优香使用名为“张君宝”、“李秀英”、“叶洁文”、“林立”等的虚假身份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用于提取诈骗钱款。
2006年11月27日,林阿姨收到一封“诚信国际联合律师事务所”名叫“林忠信”律师的函件,称她中了特别奖可获得香港汇丰银行即期本票8.8万元。信以为真的林阿姨随即按信函上的联系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在自动柜员机上被骗划3.9万余元。之后对方步步为营,又先后以入会分红需支付手续费、缴纳税金、保险柜费用等名义诱使林阿姨向对方提供的“张君宝”等人的账户中转账或汇款1876180元。眼见大笔钱款有去无回,同年12月25日,林阿姨向警方报案。
今年1月11日,专门负责在银行提款的罗优香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得知同伙落网的消息后,黄嘉妮与其男友即另一被告人吴俊峰至数家银行提款,并将赃款予以转移。黄将其中十余万元交给吴保管,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吴该些钱款系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吴仍予以隐瞒。
1月15日,罗优香的父亲报警,并协助警方在珠海一家咖啡店内将黄嘉妮抓获。吴俊峰随后也被警方控制。
黄嘉妮到案后对自己参与台湾诈骗团伙,负责并指使罗优香在大陆地区提款,罗及黄本人可得所提款项5%和10%好处的事实供认不讳。黄还供述,其余诈骗款项由她通过地下钱庄汇转台湾。但她辩称自己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对此法院查明,位于台湾的诈骗团伙成员将所获取的大陆客户的个人资料通过网络传送给黄嘉妮,由黄负责指使他人制作假中奖函并投递。被害人的被骗钱款被要求汇至由黄嘉妮、罗优香事先用假身份证开设的账户中,最后由罗优香负责将赃款取出交给黄嘉妮通过地下钱庄汇至台湾。黄嘉妮在诈骗团伙中所处的地位要高于罗优香,罗优香系由黄嘉妮拉拢至诈骗团伙,受黄指使专门负责在大陆提款。因此,黄嘉妮在本案中所起地位主要,系主犯,罗优香为从犯。
法院同时认为,罗优香之父协助警方抓获黄嘉妮,可作为对罗优香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吴俊峰对钱款来源的不合法主观上应有认识,且其在被明确告知黄嘉妮交予钱款系诈骗所得赃款后,仍然予以掩饰、隐瞒、拒不交出,直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交代了藏匿赃款的下落。鉴于其坦白交代了赃款下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黄嘉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罗优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俊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卫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