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河南睢县教育局及该局原正副局长齐某、郭某单位受贿一案在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睢县教育局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齐某和被告人郭某各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对被告单位睢县教育局用赃款所买桑塔纳小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被告单位睢县教育局与睢县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由睢县教育局帮助睢县人寿保险公司组织本系统内学生参加保险,睢县人寿保险公司每年给予睢县教育局一定数量的手续费。2002年8月,睢县人寿保险公司出资给睢县教育局购买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价164000元,并为其报销代征车辆购置税14400元,车险4680元,共计183080元,以顶替应付给睢县教育局的手续费,该车在睢县教育局财务账中未显示,由睢县教育局使用。2005年中秋节前至2006年12月,睢县教育局通过与睢县人寿保险公司协商,从睢县人寿保险公司收取学生保险手续费3笔共计14万元,睢县教育局收到此款后未入财务账,全部用于教育局账外开支。
2006年7月商丘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通过睢县人事局在睢县招收学员,经睢县人事局与睢县教育局协商,此次招生共在教育系统招收学员652人,每招一名学员给睢县教育局提取手续费300元,睢县人事局共付给睢县教育局手续费195600元,睢县教育局收到此款后未入财务账,全部用于教育局账外开支。
综上,被告单位睢县教育局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睢县人寿保险公司学生保险手续费、睢县人事局招收学员手续费共计51868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齐某作为睢县教育局局长在经济往来中,指使他人在帐外暗中收受睢县人寿保险公司学生保险手续费、睢县人事局招收学员手续费共计518680元,在单位受贿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某作为睢县教育局主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积极参与睢县教育局与睢县人寿保险公司协商,在帐外暗中收受睢县人寿保险公司学生保险手续费共计323080元,在单位受贿中是直接责任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睢县教育局,被告人齐某、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但鉴于被告人齐某、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犯罪行轻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梁锦学 阮传超)